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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的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一立法规定的实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对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也是十分有利的,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然而,在本法启用的实践中,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仍存在些许不足,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醉酒驾车的行为起到了预防效果。但是由于各地各机关对酒驾的量刑与认定没有经验,从而出现了差异,本文联系实际案例,分析“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浅谈。醉驾入刑”后的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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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伟铭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诸如此类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通过主观罪过等角度的分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则并不妥当。《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也无法规制这一类行为。通过对日本福冈大桥醉驾肇事案的分析,发现此案适用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难题。借鉴日本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规制,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对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肇事案件立法方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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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对全国70例危险驾驶案件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法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比重逐步增大。在对该罪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的考量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确定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的认定规则建议,以期统一考量标准、实现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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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公检法系统如火如荼地争办醉驾第一案,盛况空前.在一片庆祝法律胜利的欢呼声后,我们应当恢复司法的冷静与理性,在汹涌的民意中保持法律独有的魅力——严谨的推理与清醒的逻辑.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没有规定情节的限制,是否只要达到量化的“酒精含量标准”即可一律入刑?刑法总则13条但书的规定是否还有适用空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个社会危害性因素的介入,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公然的挑战还是灵魂的升华?这些都需要我们仔细揣度思量加以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与罪刑法定这个形式判断标准可以无冲突地整合于犯罪构成要件一元框架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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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犯罪行列,醉驾不但要受到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这就提高了醉驾的犯罪成本,作为一个理性的犯罪人来说,即使不是很明确地计算出犯罪成本,也会在潜意识里有所权衡和比较而不贸然醉酒驾车。进一步理性分析会更明确醉驾的犯罪成本高在何处,我们如何利用提高此行为的犯罪成本来遏制醉驾行为,虽然醉驾入刑以来,醉驾情况以及由于醉驾引发的其他犯罪有所减少,但仍可从犯罪成本角度来进一步遏制醉驾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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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该罪自成立以来,备受争议,尤其是其法定刑被普遍认为过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加大了惩治反腐败的力度,但仅是权宜之计,为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加紧出台和完善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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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正式将"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应该将讨论的重点由"恶意欠薪"行为是否入罪转向法条规定本身。但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此次修正案有关"恶意欠薪"的规定必然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陷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在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作出"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解释,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法律规定切实得到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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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行政立法衔接不善的不足.当前应当重点关注该罪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之间的衔接问题,这关系到出罪机制的建立.对于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可通过提高入罪门槛以完善与行政立法的衔接,实现建立出罪机制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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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对专利犯罪的有关规定,关于立法模式,可分为附属刑法规定型和刑法典规定型两种类型;关于专利犯罪罪名设置,可分为立法侧重保护公共法益与国家法益、立法侧重保护个人法益、立法对两种保护并重3种基本类型;关于专利犯罪刑罚,各国立法皆重视罚金刑的运用,另有一些国家对专利犯罪规定适用资格刑;关于专利犯罪追诉方式,多数国家都实行自诉制度。我国应借鉴其它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我国专利犯罪立法,立法模式应采取附属刑法规定和刑法典规定相结合;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应构成犯罪;扩大罚金刑的适用,适用资格刑;应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将专利犯罪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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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贿赂型犯罪不足以遏制当下严重的腐败现象。有关学者提出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收受礼金罪",以此解决对国家公职人员感情投资问题。因此文章从保护的法益,现有刑事法律对收受礼金行为规定不足的角度来阐释入刑的必要性,并提出以下收受礼金入刑的构想:首先,对"礼金"范畴做出界定,即礼金必须为财产性物质利益而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其次,"不为他人谋利"属于主观要件要素,而受贿罪里的"为他人谋利"属于新客观要件要素,二者不同;最后,收受礼金的行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收受礼金。以此将其行为纳入刑法之中以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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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反映了立法理念的变化,尤其是在环境污染全球化且日益严重的今天,此次修改有利于今后环境保护。但是在看到修订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显著的是未将"污染环境罪"作为危险犯对待,该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也未将间接故意纳入等,修改的幅度还不是很大,这有待于今后立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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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本在于解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问题,除了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以外,在过失犯罪领域也可以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界限,主要根据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对于原因行为和最终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中关于醉酒驾驶的行为类型,有必要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释,行为人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应当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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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四)对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及相关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69-71
刑法修正案(四)对我国刑法中的有关植物资源的犯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它不仅弥补了刑法在此方面立法的不足,还为有效保护植物资源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切实落实我国有关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履行有关国际义务的重大举措。对此,有必要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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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发票犯罪立法的主要因素是发票的功能与发票管理制度以及发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我国发票犯罪立法在我国税收刑法中的比重和地位过高,在立法理念上过于强调对发票管理秩序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利益;罪名设计上采取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的双重标准,某些罪名在入罪标准上采取"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双重标准。应调整发票犯罪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发票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在罪名设计上摒弃发票种类的标准,而以行为方式为单一的标准;在入罪标准上,摒弃"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以"情节严重"为单一的标准,并同时调整发票犯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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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除刑法规定的八种特殊情形外,刑法一般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施以自由刑,而更多的适用罚金刑。因此,阐释了我国未成年人罚金刑的三种观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罚金刑的惩罚、威慑和感化等功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