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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申请撤销工伤认定
2011年11月8日,上海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以其员工张某于2011年10月10日发生工伤事故为由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9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装潢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给张某和装潢公司的受理通知书均由装潢公司代理人叶某签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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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潘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2011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初,潘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3年2月1日,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在潘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公司在潘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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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洪某是一化工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6日因工作事故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日,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2010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工伤的认定决定,2011年1月4日分别送达洪某亲属及公司。在计算洪某工伤待遇时,洪某亲属与公司产生争执,公司认为洪某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前已作出,计算赔偿标准应按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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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2005,(6):47-47
【案件经过】龚其汉系大阳钢铁公司护场员,2004年2月11日下午15:00左右,龚其汉因个人待遇问题找厂领导要求补发缺少的待遇。双方在厂长办公室发生争执,争执不下动起手脚,导致龚其汉头部受伤。第二天经医院检查,龚某心脏正常,头部受轻伤。龚某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单位按工伤处理,支付工伤待遇,单位不予认可。龚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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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需要”已经成为工伤认定中判断工伤是否成立的一个流行词语。它通过确定致害行为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而发生作用,即,如果致害行为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致害行为不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适用有成“燎原”之势,称之为“生理需要说”并不为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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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1年
何某于2004年4月19日到山东金泰科技公司(简称山东金泰)工作,同年8月19日受山东金泰口头指派,到北京金泰科技公司(简称北京金泰)工作。2004年9月2日,何某在工作时摔倒受伤。经何某提出申请,2005年1月12日,山东金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何某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山东金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