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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时 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
引用本文:蔡昌.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时 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J].中国社会保障,2014(9):58-58.
作者姓名:蔡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潘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2011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初,潘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3年2月1日,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在潘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公司在潘某死亡后,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待遇  不锈钢制品  工伤保险费  交通事故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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