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时 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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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昌.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时 待遇支付主体的确定[J].中国社会保障,2014(9):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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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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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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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潘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2011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初,潘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3年2月1日,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在潘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公司在潘某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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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认定 待遇 不锈钢制品 工伤保险费 交通事故 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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