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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初实施后,住建部日前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从房屋征收补偿综合考虑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到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指定,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办法》充分体现了对房屋产权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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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大多是因补偿价格或者补偿办法所致。我国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拉开了新时期房屋征收补偿"新政"的序幕。立法对解决房屋征收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没有完全解决征收难、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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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整与磨合,目前房屋征收工作已逐步进入正常轨道。“征收新政”对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但原有的某些工作理念与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改变,其中尤其要警惕“协商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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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围绕房屋价值来进行的,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拆迁的关键,因此对于估价时点的选择显得至关重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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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范.新条例宣告了“拆迁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全新的“征收时代”。但是,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救济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此尝试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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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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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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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周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收案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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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强制拆迁血案不再发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1月20日参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无论是“拆迁”还是“搬迁”,希望最终的结局不再会是带着悲剧色彩的“强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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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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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同时旧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房屋征收拆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意味着城市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处置工作,进入从“拆迁”到“征收”的转型过渡期,以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新的房屋搬迁运作机制正在形成,因商业开发而产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将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新旧体制机制衔接碰撞,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刚性需求,使得这一时期成为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涌现、矛盾激发的凸显期。如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实现依法和谐征收,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个急需破解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