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淡雅古井酒”瓶显著性欠缺保护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申请注册商标要素, 相似文献
2.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3.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此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似文献
5.
6.
7.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8.
<正>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 相似文献
9.
正如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取注册取得立法模式的国家.只有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标志才可以注册为商标,而在偏重使用取得模式的地区,也惟有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其在先使用者才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0.
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代表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TRIPS第十五条在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相似文献
11.
正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了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在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这种标志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述要素的组合。商标以显著性为核心 相似文献
12.
13.
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14.
15.
虽然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很多(如: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图形),但这些要素使用在商品上的效果却并不等价,通常情况下文字商标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顾名思义,商标就是商品之标志的合称,只有当标志与其所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时,才能体现真正意义的商标,这是由商标的专用性所决定的。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依法核准注册的途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 相似文献
17.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尽管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定义。因此.只能从学理上去理解。未注册商标,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笔者认为,即是商标权人没有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标记.和已申请但未获得注册,以及超过保护期的商标。在绝对注册主义的国家,这样的商标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18.
在我们通常的印象中,商标似乎只能是视觉可感知的平面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规定也一直被理解为只包括平面的文字和图形。但就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罗纳德·麦克唐纳小丑以及海尔的双王子而言,我们显然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以三维立体的形式反映二维平面的图形,就否认它们同样具有商标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因为事实上,它们甚至比平面商标更显著。相反,如果我们拒绝保护这样的立体商标,无异于鼓励人们用三维立体的形式侵犯二维平面的标记。应该说人们对于理解和接受这一类立体商标并无特别的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我们是否进一步允许那些难以同商品分离的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用作商标。因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在我们的印象中,显然只能是商品的身外之物,而不能同商品本身混为一谈。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弧形玻璃瓶1986年在英国注册时就遭到了驳回。但上述理由似乎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因为试图突破这一观念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人的相貌穿着同人的姓名一样可以起到识别人的作用,为什么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就不... 相似文献
19.
20.
商标的经济寿命分析与运用策略山东矿业学院蒋衔武杨佑灵一、商标的概念与有效期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通常用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组合而成。商标的重要功能有三:一是把企业的商品或劳务从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