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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4,(5):3-3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实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件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加强对《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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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该<暂行办法>是国家国资委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年上半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又一重要举措,该<暂行办法>与此前相继出台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基本组成体系.至此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重组以及涉及转让与重组的企业清产核资行为均有了新的说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对规范产权流动与重组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以委、部令的形式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于2004年2月1日生效.这部行政法规,是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法规体系框架下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专业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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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章的颁布实施,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程序的规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各级国资委监管的重点,程序规范问题正在得到很好的解决,但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企业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在目前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交易相对不活跃的情况下,对国有产权的评估作价就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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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5,(7):6-7
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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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批准列为企业实施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本文试从职工安置方案通常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对国企改制中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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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资委3号令)是指导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重要规范,也是防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的指南.国资委3号令同以往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政府文件的一个显著不同就是十分注重防范风险.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如何防范风险,这既是各级国资委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所出资企业的角度来探讨如何防范产权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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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4,(2):7-8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和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此总结改革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在此。本刊编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此的解释,希望对建筑业国有企业推进改制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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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第三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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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的有序流转,应该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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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已经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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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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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权界翘首以待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四年二月一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全国国有产权转让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的历史,对各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规范发展,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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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形成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意见.改制新政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原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突出问题,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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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部门规章,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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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家相继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法规,通过近半年的学习和实践,我们的体会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按照要求遵循八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