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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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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意大利A公司与买方中国B公司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中国B公司以CIF术语、即期L/C付款方式,向意大利A公司进口耐高温高压阀门一批,价值28万美元,装运期为1998年7月.在货物装运前,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将支付方式改为D/P 150 at days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目的港上海.  相似文献   

2.
买方指定船公司是指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方限定卖方只能把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去运输,卖方不能随便委托任何其他的船公司运输该货物.买方之所以要硬性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相似文献   

3.
一、案情简介 2005年 5片 ,国内某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与德国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达成一笔交易 ,向其出口一批货物 ,贸易术语采用 ClF汉堡 (INCOTERMS 2000).合同中约定 ,货物装于木箱之中 ,并且要求卖方对木制包装进行严格的熏蒸处理 ,并提供熏蒸证书 ,然后装于集装箱中以海运的方式运往汉堡港.此外 ,该笔交易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卖方在 6月 15日前后备妥货物 ,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办理熏蒸处理、报检、报关以及安排运输等有关事宜.卖方与我国内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条款订立了一份"一切险 "合同 ,货运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宜之后 ,在约定的 6月底之前将货物装于 "胜利 "号海轮运往德国.卖方凭信用证规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算了货款.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经过 2005年 3月 21日, L公司(杭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与印度一个客户签订了一份共 80公吨货的化工合同,合同规定 CIF NHAVA SHEVA(那瓦夏瓦港),分批交货,付款条件为:每批( 16公吨)交货前买方先付该批货物的 20%预付款, 80%余款做即期 D/P. L公司在收到该客户第一批货物的 20%预付款后于 2005年 6月 13日的船期发货至目的港 NHAVA- SHEVA,该批货物于 2005年 7月 3日抵达目的港,但时至 7月下旬买方一直未去提货.在 L公司的多次催问下,客户在 2005年 7月 10日发 E- mail给 L公司告知他们会于 2005年 7月 11日- 17日期间付款提货,但是在此期间我们并没有收到他们的货款, L公司于 2005年 7月 18日开始联系对方公司负责人问他们什么时候付款提货,请他们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对方负责人及客户一直未给予答复.此外,从国外代收行又获悉客户要求银行保存单据至 7月末,他们会在 7月末付款买单,但未申明拖延付款的缘由,后经多次催促,终于 7月 22日客户来邮件说他们会于 8月的第一周付款并会于 2005年 8月 5日- 10日期间去提货.但经查询进口商一直未办理 B/E填写手续.在这期间, L公司非常焦急迷茫,担心的问题如下:  相似文献   

5.
[案例简介] 1998年初,卖方和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即期信用证购买卖方的一批货物,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装运前,双方又谈妥将支付方式改为D\P150 after sight.卖方于7月28日将货物装船.8月1日,卖方将全套单据连同汇票并附托收申请书交给托收行,委托银行收款,但卖方在托收申请书上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只说明托收银行将单据转交给买方.  相似文献   

6.
<正> 一、案例简介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箱,价格条款为$360/立方米CFR汉堡(适用IN-COTERMS2000),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不得晚于2001年7月15日。合同订立后,国内A公司(买方)开立了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简介山东S公司(买方)与保加利亚B公司(卖方)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铜精矿进口合同,其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和履行,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加利亚B公司在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支取了95%的信用证金额,其提交的保加利亚SGS检验报告显示:实际装船数量为275.88公吨。主要品质规格:(1)Cu21.57%;(2)Au3.7Grams;(3)Ag421Grams;(4)H2O0.4%。该批货物于2011年8月19日运抵黄埔港,随即安排CIQ复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3日,大连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美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冻马哈鱼片买卖合同,合同要点是:(1)数量:1700箱(51000磅);(2)价格:CNF Los Angeles USD 1.15/LB;(3)总额:USD58650.00美元;(4)装期:不迟于2009年6月20日;(5)支付:买方在发货前预付20000美元.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6)检验与索赔:凡属品质或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0天内提出,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9.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由于运费不断上涨,我国超过70%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但用FOB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发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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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了一宗出口矿产品销售合同,目的港为安特卫普,货物总价为420多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合同项下货物由香港某轮船公司属下某轮承运。货物装船完毕当天,船方向卖方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卖方亦于同一天以被保险人名义并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W.A.险、特别附加W/R险和SR险,投保金额为该货物的发票价格另加10%期得利益共460多万美元。装运货物轮船行驶12天后,于科伦坡东南约180公里附近海面因遇暴风巨浪,船体倾斜35度后沉没,造成船货全…  相似文献   

12.
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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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国内某出口商A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A")与某印度买家签署了4个农产品出口合同,合同总价约7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货款的20%在发货前预付,80%在收到单据后承兑(DA)15天后付款,四票货物的发货时间分别是2012年9月28日、10月30日、11月6日。在前三个合同执行后,印度买家未能在承兑到期日(2012年11月14日、11月14日和12月  相似文献   

14.
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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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初,意大利的F公司(卖方)和中国W公司(买方)谈妥一笔业务,买方以CIF术语、L/C即期购买USD28万耐高温后阀门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998年7月份。在货物装运前,双方谈妥将支付方式改变为D/P 150 days at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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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在这种付款方式下,卖方将提单背书给付款行并提交其他单据,以获得付款。一般认为,这时付款行对货物拥有一种默示的质押权。如果开证行拒付,付款行可向卖方追索,如卖方不返还货款,基于质押权付款行可以拍卖货物。银行的这种质押权是以卖方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反之,则银行无质押权。如银行不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是不能以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方式处理货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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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  相似文献   

18.
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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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20.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报关、报验纳税中是发货凭证和货物价格计算的依据;在办理贸促会产地证、GSP产地证中,作为凭据由签署机关留存;它是买卖双方收付贷款的凭证.是信用证中所要求全套单据的中心.鉴于发票在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地位.缮制发票时必须力求完整、准确、并要体现出货物的全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发票抬头应是信用证申请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37条a款的规定: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一般而言.商业发票应按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委托人为发票的进口商名称.即作为发票的抬头.这是因为商业发票是买卖成交后.卖方交给买方的货物清单和帐单.是卖方销售货记帐的文件.也是买方进货记帐的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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