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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2):28-36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包含的使用要求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这也是美国商标法的直接体现。其中,TRIPS协定第15条第3款是对WTO成员国内立法的妥协,体现为一项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还包含了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的规定,第16条第1款包含了对在先使用商标的特别保护要求。我国在商标注册使用要求方面不抵触TRIPS协定最低义务要求,但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应谨慎对未驰名商标保护给予扩大保护。 相似文献
2.
湛茜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9(3):22-27,33
TRIPS协定第15条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采取宽泛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了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该定义没有限制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的类型,仅仅关注标记是否具有显著性。虽然TRIPS协定采取的宽泛定义以及非穷尽性的列举方式为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明晰:TRIPS协定保护的非传统商标类型、各国注册保护非传统商标义务的性质、TRIPS协定下非传统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情况、我国非传统商标保护义务现状和改革需要。 相似文献
3.
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0):14-20
"显著性"要求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但TRIPS协定只是在形式方面为WTO成员设置了认可显著性商标符合注册条件的义务。成员有权自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应遵守一定的纪律约束。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对于后者WTO成员可以自行认定。中国商标法中的显著性要求符合TRIPS协定最低义务标准,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应突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相似文献
4.
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2):23-37,89
TR IPS协定与所纳入的巴黎公约文本条款中包含了成员可以拒绝商标注册的多种理由。综合拨款法案进一步确定了成员以国内法上的理由拒绝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适用条件。相比于TRIPS协定义务的要求,我国在商标立法中可以更加灵活地设置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本文比照TRIPS协定对缔约国施行义务的要求,对新《商标法》所规定的行政保护的范围、侵权商品商业渠道排除措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等问题,结合执法实践进行了探讨,认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可能会造成我国商标权执法和司法保护水平的降低,有可能导致我国所承担的TRIPS协定缔约国施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相似文献
6.
梁志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42-49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得到TRIPS协议的支持,不同国家态度不一,这取决于对TRIPS协议第29条是否能够涵盖该义务的不同解释。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的是作为可专利性条件的专利公开充分性标准。发展中国家试图建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四项目标中,前三项与TRIPS协议第29条是兼容的。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了符合前三项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但其法律效力不同于公开充分性标准。为了实现该义务的法律目标,我国专利法应该予以修订,规定违反该义务而获得的专利权不予执行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第一个阶段是2001年7月份非洲集团酝酿启动公共健康问题谈判。当时大多数发展中成员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大失误之一就是TRIPS协定的签署,因为这个协定在很多内容上减损了发展国家成员的权利,增加了义务。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艾滋病等流行疾病的威胁,但是却没有专利药品。以南非和肯尼亚为首,并得到印度巴西等国积极呼应,要求突破TRIPS协定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使得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用专利药品化解本国国内公共健康危机。 相似文献
8.
试析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及其重大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5):25-30
在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前夕通过的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不仅终于实现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提出对TRIPS协定第31条的修改,而且是WTO“一揽子协定”生效十一年以来,该组织全体成员方第一次行使《建立WTO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修正该协定或附件一(统称为“核心协定”)的权力。这对于推进多哈发展回合的完成,乃至整个WTO体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唐琼琼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10):28-30
该文概括总结了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执法争端的一般特点,重点分析最近的中美知识产权案和欧盟学名药案,分析得出DSB对成员偏离TRIPS义务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将进行严格审查、我国要善于利用DSB解决知识产权执法争端、我国要对TRIPS的修改及其实际效果保持高度关注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11.
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4):1-9
中关知识产权案自2007年4月10日美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以来,历经约21个月,终于有了初步结论:驳回美国对中国的刑事门槛违反TRIPS协定的指控,但裁定中国著作权法某些规定及海关处置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某些措施违反TRIPS协定。如何评价该专家组报告及探讨其可上诉性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相似文献
12.
坎昆会议前各方在"公共健康"问题上存在分歧根据《多哈部长声明》,部长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声明》作为开启有关公共健康问题谈判的指导性文件。部长会议后的2002年初,有关"公共健康"议题的谈判正式启动。就谈判的法律基础,各成员主要分歧在于:(1)发展中成员主张,应对《TRIPS协定》第30条(关于"授予专利(专有权)的例外")进行权威性解释,将"强制许可制度"纳入到对专利专有权的"例外规定"中,尤其应增加有关"出口权"的规定,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得以据此获取药品生产、销售及出口的权利。中国亦积极主张采取此方案;(2)欧盟、瑞士等发达成员主张,对《TRIPS协定》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特别是减少目前该条第(f)款对"出口权"的严格限制,在 相似文献
13.
中美知识产权案评述及可上诉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4)
中美知识产权案自2007年4月10日美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以来,历经约21个月,终于有了初步结论:驳回美国对中国的刑事门槛违反TRIPS协定的指控,但裁定中国著作权法某些规定及海关处置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某些措施违反TRIPS协定。如何评价该专家组报告及探讨其可上诉性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相似文献
14.
GATT/WTO所规定的非违反之诉是其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存在历来受到学界的争议.在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纳入WTO体制后,TRIPS协定给非违反之诉规定了一个中止适用期.TRIPS协定是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协议,没有关税减让的概念,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不具有正当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适用应采取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5.
1994年4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乌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附件。该协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的总体框架之下,从而使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WTO的三大支柱。在TRIPS协定制定以前,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工作重点为降低关税和调节贸易争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达成TRIPS协定以后,知识产权从此进入世界贸易框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覆盖到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各个领域。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TRIPS协定对《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其第16条第二、三款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服务商标,将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相似文献
16.
许楚旭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8):19-24
TRIPS协定的解释权问题是解释该协定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它包括两个子问题:谁来解释?其解释的效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以《WTO协定》、DSU和TRIPS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也要考虑相关的国际实践。据此,我们认为,拥有对TRIPS协定解释权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另外,TRIPS协定全体缔约方作为协定的"立法者"也拥有解释权;而TRIPS理事会和WIPO尽管在严格意义上对协定不具有解释权,但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对协定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7.
[译者前言]2005年12月6日,WTO各成员一致通过了修改WTO《TRIPS协定》有关公共健康条款的决议,这是多哈发展议程启动以来到目前为止唯一经部长级会议确认的重要成果.修改后的《TRIPS协定》允许不享有专利权但已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家以较低廉的价格把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出口到没有或缺乏生产能力的贫穷国家.此项修改决定是《TRIPS协定》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灵活性,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该决定和TRIPS理事会主席所作的《主席声明》翻译如下,供国内有关机构研究时参考.……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属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和"未公开的实验数据".据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即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义务.新《商检法》有关规定的修订,正是实施这一义务的立法措施.但其中有关商检工作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性质的论述,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