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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1):41-47
TRIPS协定第15条第5款规定了成员的商标注册程序保障义务,公布与撤销程序是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异议程序则是选择性义务。此外,成员应遵守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定第四部分中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设置的异议程序超出了TRIPS协定义务最低要求,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可以对此做出灵活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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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0):14-20
"显著性"要求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密切关系。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但TRIPS协定只是在形式方面为WTO成员设置了认可显著性商标符合注册条件的义务。成员有权自行认定商标显著性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应遵守一定的纪律约束。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对于后者WTO成员可以自行认定。中国商标法中的显著性要求符合TRIPS协定最低义务标准,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应突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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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茜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9(3):22-27,33
TRIPS协定第15条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采取宽泛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了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该定义没有限制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的类型,仅仅关注标记是否具有显著性。虽然TRIPS协定采取的宽泛定义以及非穷尽性的列举方式为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明晰:TRIPS协定保护的非传统商标类型、各国注册保护非传统商标义务的性质、TRIPS协定下非传统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情况、我国非传统商标保护义务现状和改革需要。 相似文献
4.
杨建锋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2):23-37,89
TR IPS协定与所纳入的巴黎公约文本条款中包含了成员可以拒绝商标注册的多种理由。综合拨款法案进一步确定了成员以国内法上的理由拒绝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适用条件。相比于TRIPS协定义务的要求,我国在商标立法中可以更加灵活地设置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本文比照TRIPS协定对缔约国施行义务的要求,对新《商标法》所规定的行政保护的范围、侵权商品商业渠道排除措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等问题,结合执法实践进行了探讨,认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可能会造成我国商标权执法和司法保护水平的降低,有可能导致我国所承担的TRIPS协定缔约国施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相似文献
6.
试析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及其重大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乃根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5):25-30
在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前夕通过的TRIPS协定第31条修正案,不仅终于实现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提出对TRIPS协定第31条的修改,而且是WTO“一揽子协定”生效十一年以来,该组织全体成员方第一次行使《建立WTO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修正该协定或附件一(统称为“核心协定”)的权力。这对于推进多哈发展回合的完成,乃至整个WTO体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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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乌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个附件。该协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的总体框架之下,从而使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WTO的三大支柱。在TRIPS协定制定以前,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工作重点为降低关税和调节贸易争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达成TRIPS协定以后,知识产权从此进入世界贸易框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覆盖到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各个领域。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TRIPS协定对《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其第16条第二、三款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服务商标,将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相似文献
8.
商标的显著性(distinctivenessor distinctive character)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关系,一般出现在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下定义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IPS协定)第15条对此所作的规定最具代表性:“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 相似文献
9.
梁志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42-49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得到TRIPS协议的支持,不同国家态度不一,这取决于对TRIPS协议第29条是否能够涵盖该义务的不同解释。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的是作为可专利性条件的专利公开充分性标准。发展中国家试图建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四项目标中,前三项与TRIPS协议第29条是兼容的。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了符合前三项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但其法律效力不同于公开充分性标准。为了实现该义务的法律目标,我国专利法应该予以修订,规定违反该义务而获得的专利权不予执行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条款是关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注册事项管理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表明商标注册人申请的商标一经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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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相似文献
16.
商标管理人员能否准确理解《商标法》中有关概念的实质含义,并能否在执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势必影响《商标法》的实施效果。实践中,执法人员对《商标法》中有关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不同的执法部门可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理解。笔者这里对《商标法》中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人与“利害关系人三个法律概念进行辨析,以便与同行商榷。“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与“利害关系人虽然是《商标法》的法律概念,但该法并未对三者给出具体的定义,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和混淆。“商标注册人的概念分别在《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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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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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并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修正案正式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商标法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时俱进,响应国家整体上的知识产权战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相对完善,主要涉及明确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关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归位、进一步明确商标权无效的宣告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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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明确地把商标、版权与有关权利、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未披露的信息等八大内容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要求各成员方共同保护。经修订,我国与TRIPS接轨的《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也于2001年开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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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还是正当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并进行综合分析。(一)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区分是否侵权的关键。《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