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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5 毫秒
1.
场地使用权是一种土地租赁权,出租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中国土地都是国有的,合资企业若需要使用场地,应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省、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这就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回权是基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项权利,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3.
一.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该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了统一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该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4.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殷琳 《上海房地》2008,(5):41-42
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政策执行中,对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征税存在较  相似文献   

6.
孙红霞 《活力》2010,(8):179-179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仅就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做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7.
庄丽生 《上海房地》2013,(11):33-36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集体土地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即将合营者报表项目金额与合营企业报表项目金额属于合营者的份额(按合营者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予以合并。同时合营者在按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与合营企业之问的内部交易也需要进行抵销调整,其方法与全面合并法的方法基本相同,但由于合营者按其投资比例予以合并,从而与合营企业之问的抵销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漫谈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周诚土地使用权划拨制是指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使用的制度,简称“划拨制”。受划拨者所拥有的土地权利,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制≠无偿使用制地使用权划拨制是指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使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当前法律中,按其设定方式及权利内容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前,租赁土地使用权正在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广的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凭地方规定或部门文件在租赁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在当前是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的,因此,在实践中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多,最主要的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我们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这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问题及风险。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2.
易宪容 《英才》2007,(11):28-28
10月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39号令”)。从目前市场反馈的情况来看,新规定最有特色的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把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纳入到“招拍挂”的范畴;二是土地受让人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此只解释后者。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在第12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被称作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2003年第4期《中国房地产》刊登了饶剑刚同志的文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饶文”)。“饶文”通过一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但对于文中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故撰写此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与饶剑刚同志共同商讨。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以何种方式办理抵押“饶文”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所规定的“设定房地…  相似文献   

15.
新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土地的权属关系是不同的。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我国的土地使用不仅无偿.而且也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场根本不存在:直到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政策之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才开始逐步确立。1988年4月,我国修改宪法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标志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始有了合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资产一般使用权含土地、水、电、煤气、暖气、电话、电脑网络等使用权。允许客户使用系统的功能,而不是将系统整体所有权售与用户。与租赁权性质相似,不转移所有权。也有递延资产的特点,只有递延资产中含有有形资产,权利应属无形资产,这些价值应按有效使用期摊入成本。以下本以“用电权”(电力增容费)为例谈谈资产一般使用权该如何评估。  相似文献   

17.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很显然,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亦包含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市场竞价、公开出让、租赁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显化商品价值;按照《宪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所应当不应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相似文献   

18.
关于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探讨○江西财经大学李金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三种:①从政府或其他单位购得土地使用权;②其他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投入;③通过行政...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基于使用制度展开的,中华人民共卸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为土地归国家所有。……可依照涪律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似文献   

20.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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