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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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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深化"双创"和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战略部署下,股权众筹这一新兴业态被寄予厚望。然而,随着发展进程的加快,股权众筹发展受到的制约也愈发凸显,主要制约因素来源于法律地位、投资门槛、平台功能、征信体系、退出机制等层面。结合国际经验来看,需要从立法支持、模式创新、信息披露、监管协同等维度,构建股权众筹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股权众筹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范文波 《新金融》2016,(4):38-41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股权众筹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动力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权众筹内在机制及外部约束两方面,分别讨论了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环境的匹配性问题,认为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微企业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及制度环境难以满足股权众筹大规模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股权众筹提出了"明确定位、公私分开、分类监管"的发展思路以及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3.
李文莉  杨宁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54-165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4.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作为公众共建共享的平台,为推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广泛运用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股权众筹因起步较晚、制度缺失等原因,违法现象频发,市场生态有所恶化,实时监管难度加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投资者保护、风险规制等方面存在诸多可取之处。为此,我国可在完善立法、健全信用体系、强化投资者保障、改进监管等方面,构建股权众筹风险防范规制。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这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创空间"大环境的引领下以及随着2015年两会的召开"互联网+"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的报告,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这种融资模式已彻底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然而,在股权众筹中,如何做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使普通投资者面对眼花缭乱的众筹平台以及众多筹集项目参与到自己的项目中去是很多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引入了领投人制度,本文就股权众筹中的领投人制度进行梳理,分析股权众筹中领投人制度的作用以及领投人和跟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11.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股权众筹对于实现便捷高效融资,解决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法律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只有明确界定股权众筹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才能构建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推动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李目 《河北金融》2020,(12):10-14
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14.
股权众筹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关配套制度欠缺,制度不完善导致股权众筹市场存在巨大风险,运用法经济学信息不对称、成本-收益分析、激励分析等理论探讨股权众筹市场中对股权众筹融资方的监管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取舍,认为对融资方的监管与合格投资者并存更能保护投资者,降低风险。  相似文献   

15.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落后致使行业发展混乱、存在法律障碍、平台定位不清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之后根据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解释,二是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管理,三是建立投资者资金银行存管机制,四是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相似文献   

16.
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是平台市场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是对股权众筹平台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此存在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结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践和国外立法思路,应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新型金融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展开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的制度构建,备案制是其准入模式的应然选择,尽管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行政许可式的备案制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我国应从注册资本、信用水平、技术要求、风控能力等方面科学设置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条件,并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以规范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股权众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需求、低交易成本、市场透明度高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现行过于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严重制约着其良性发展,甚至失去股权众筹的本意。本文运用博弈分析大小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策略空间的差异,发现只有小型投资者尤其是行业专业小型投资者,才可能投资小额股权众筹项目;结合美日等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历程及其适用环境,认为我国应坚持分步走原则和差异化标准方略,从修订《证券法》着手,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开展的尽职调查是一种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此举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之约束,而是股权众筹行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及自身声誉的一种自发性选择。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未来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应为平台设定尽职调查义务。在规则设计上,考虑到平台履行该义务之成本,立法应当至少确立一个最低限度,即确保融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考虑新兴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与传统证券经营机构间的差别,在设定义务时尽量做到相对公平。至于领投人参与尽职调查之机制,平台可继续探索,并将其作为服务创新应用于股权众筹。  相似文献   

19.
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股权众筹概念逐渐清晰化,其具有"大众、小额、公开"的特点,这便致使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均不合法.为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金融创新未能在中国蓬勃发展而是以"变异"的方式生存呢?文章对目前股权众筹在中国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以期寻找促进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方法并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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