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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5,(3):95-96
欧共体普通法院重申零售服务与其所零售的商品构成类似近日,欧共体普通法院在一起商标异议案件中重申零售服务与其所零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natur",指定使用在第24类的"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等商品上。异议人以申请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第20类上的商品以及第35类"与供应桌布相关的零售服务"上的三件由"natura"及其他图形和文字要素构成的共同体引证商标(图一至图三)存在混淆可能为由提起异议。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异议处支持了异议人在第24类"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商品上的异议请求,但核准了被异议商标在24类"桌布"商品上的注册。后异议人向上诉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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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翁俊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主要理由:1.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其“十三香”商标予以保护。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3348096号“十四香”商标、第3348095号“十五香”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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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7,(1):77-77
近日,欧共体初审法院对一宗共同体商标异议案作出的裁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意大利防御商标制度的思考。在该案中,Ⅱ Ponte Finartziari公司针对Marine Enterprise Projects公司的“BAINBRIDGE”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其此前已在意大利注册过几个含有字母“BRIDGE”的商标。异议被驳回后,Ⅱ Ponte Finanziaria公司不服,先后向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和欧共体初审法院提起上诉,并认为其“BRIDGE”虽然未经使用,但是属于防御商标,依照意大利法律,防御商标不使用有合法的理由,以此在先注册的防御商标对他人的商标提起异议无可厚非。但是其两次上诉均被驳回。初审法院在其裁定中对该案发表的意见是,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投入商业使用是一个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以意大利法律中的从未使用的防御商标为据,对他人的商标提出异议,并不是一个合适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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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南布衣案件概述2009年1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2009年总第1194期《商标公告》中)了申请人为张雪明(即被异议人)的第5345177号“江南布衣;JNBY”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外文部分是对其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1278514号“JNBY”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异议人在第35类在先注册的第1963487号“JNBY”(即引证商标)的商标相同;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服务项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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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异议人:武民德被异议人:太原市某集团公司被异议商标:四景堂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件夹(文具);画家用刷(画笔);办公或家用淀粉浆糊(黏合剂);绘画材料;纸制餐具垫”。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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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4,(12)
正欧共体普通法院明确规定IP TRANSLATOR案判决前使用尼斯分类类别标题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应如何处理2 0 1 2年6月1 9日,欧共体法院曾在C-3 0 7/1 0号I P Translator案件的判决中,对使用尼斯分类表类别标题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进行明确。欧共体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2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2008/95/EC)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表中类别标题来指定商品和服务,前提条件是要"足够清晰准确地表示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成员国商标的申请人在使用尼斯商标分类中某一类别标题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明确说明其注册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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