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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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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驰 《上海保险》2014,(9):31-32
一、问题提出 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保险人是否可以对该国家机关行使保险代位权、请求国家赔偿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笔者在这里试分析之。  相似文献   

4.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5.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利 《海南金融》2006,(10):33-34,4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6.
根据英国《2015年保险法》,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保险赔偿金;若保险人逾期支付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不仅限于保险赔偿金和利息,而是包含因逾期支付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理赔时限,即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关于保险赔偿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与英国法类似,即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逾期支付而受到的损失;但就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我国司法实践并未统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颁布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够统一裁判尺度。  相似文献   

7.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0,(10):34-37,42
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9,(10):30-30,38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相似文献   

9.
叶平 《中国保险》2011,(7):13-14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保险法》也没作进一步的解释,有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0.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11.
李俊飞 《上海保险》2012,(2):53-54,64
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损失补偿原则正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从而对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获得额外收益。我国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  相似文献   

12.
一、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的“受益人”中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及保险…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相似文献   

14.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被保险人弃权时对保险代位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相似文献   

16.
被保险人夸大保险损失并提出索赔在中、英两国都是常见的保险欺诈索赔类型。英国法下,被保险人实质性地夸大保险损失将使得保险人有权根据普通法权益丧失规则对整个索赔拒绝赔偿。英国《2015年保险法》将欺诈视为破坏保险合同存在基础的行为,因此,保险人可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效力自欺诈行为之始向将来发生。与之相比,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仅授权保险人就夸大部分拒赔。从法政策的角度观察,该款规定并不能起到防范化解、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的目的。遏制保险欺诈是中、英两国保险业共同的政策,英国法对于保险欺诈的严厉态度值得中国法借鉴。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能够解决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但是,由于所持理论的瑕疵,部分观点也待商榷。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变更生效之时点应为遗嘱作成之时,而非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若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生存,至少在受益人拒绝接受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部分受益人丧权后,其受益份额处理的问题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形,而且应当有例外规定;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应为保险金保管人,而非遗产保管人。  相似文献   

18.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一、前言团体保险是保险业运营的重要形态。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及于被保险人,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说明义务采取个人保险合同本位,未关注到团体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无法充分保护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这一问题在我国《保险法》进行第五次重大修订的背景下尤其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20.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特点独具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在保险实践中俗称为“追偿”,具体表现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上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保险人对自身承保经济效益的追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保险工作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经验和教训,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征 我国《保险法》第4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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