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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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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即包含“维护消费者权益”。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增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何不同?本文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界定为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得出以垄断行为是否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标准来划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商》2016,(8)
2013年10月2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消费公益诉讼确立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部分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回应,也是消费诉讼自身的重大突破。本文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益诉讼是否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的良好衔接、消费公益诉讼的尚存的不足及其改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实现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何晓华 《商》2014,(48):197-197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多地受广大消费者关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公益诉讼首次引入法律,是其重大成果;应赋予公民个人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言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粹环境公益,前者实为众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在本质上仍为私益,后者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只有环境公益才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独立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  相似文献   

5.
市场经济背景下,每个个体都不能脱离消费活动而单独存在。无论是日常生活中与小摊小贩交易还是与垄断经营企业打交道,遇有交易价格问题双方难免产生摩擦或纠纷。但由于起诉成本过高,消费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协会提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但该制度的设置并未有效解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稀少以及关注度低的状态。现代型交易活动本身附有的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剧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增加消费者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可以有效扭转消费公益诉讼劣势,积极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痛点。  相似文献   

6.
吴松 《商》2014,(4):188-188
通常意义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消费领域中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新《消费者保护法》同时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赋予消费者一项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该制度的引进,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本法明确规定的原告资格即只限定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有权提出公益诉讼这一条款,存在诸多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因此,本文将对限定原告资格范围的界定合理与否进行理性浅析,以探求对主体范围限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逐步进步,公益诉讼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工作中的热点话题之一。通过本文,笔者将对我国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论证,分析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并对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展望。  相似文献   

8.
陈阳 《消费导刊》2013,(12):146-146
近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发了法学界的众多思考,笔者结合目前关于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实际案例,结合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现状,讨论消费者协会以诉讼主体进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方式及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王茂 《商》2014,(13):150-150
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品牌》2015,(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社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但是修改以后并未具体说明那些机关、团体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内涵与特征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商》2015,(51)
<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五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商家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消  相似文献   

12.
牛牧荣 《商》2014,(25):178-178
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公益诉讼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明确增加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其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是法条中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还不够明确,本文旨在从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的角度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商》2015,(20)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新民诉法增加的内容,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新民诉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其中,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利弊成为讨论的重点。有部分学者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质疑。本文结合法理和实践经验对该质疑进行了解析,肯定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现实当中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存在的漏洞进行了具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14.
消费者权益对公益诉讼的呼唤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颜运秋 《消费经济》2004,20(5):52-55
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遵循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把握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领会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蒋丽 《消费导刊》2014,(8):218-218
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是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新消法已经确立了其原告资格,但未规定相应制度,我国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德国、荷兰、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现状对我国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蕴含了公益与私益的协调与平衡.然而,私益与公益之间内在的张力却不断冲破这种和谐的平衡态势.面对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传统的诉讼程序无法提供有效救济,可行的办法之一是建立一种全新的诉讼机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机制,以达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7.
邢颖 《北方经贸》2014,(7):108-110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但仅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机关和团体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已显得势单力薄。通过比较分析,行政部门并不适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而其他三者的排位顺序依次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机关;同时也应该在诉讼中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商》2015,(42)
我国诉讼制度中实行诉讼主体一元化,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致使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实现了我国立法上公益诉讼从无到有的重大跨越。但这项规定过于原则,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仍面临许多难题,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并不明确,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间的诉权也没有协调。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一些消费者权利意识较强,通过现有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积极维权,但仍有许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因主观认识不足或者客观条件不佳而导致其受损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对我国非诉讼和诉讼方式中消费公益维权的实践进行考察发现,当前两种方式在保护消费公益问题上均存在困境.笔者认为,通过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弥补维护消费公益中存在的困境是当前较为必要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
《商》2015,(17)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公民没有资格而无法被保护。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权利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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