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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一个过程。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6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是第一部涉外企业税法。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现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该法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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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实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布了适用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此之前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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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九日七届四次人代会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合并现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以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为原则,凡原二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的条文,都予保留,同时,根据十年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本着完善税制的精神加以合理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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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助大家了解新税法,便于会计处理,现将新税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调整、变动及新老税法衔接中的若干问题处理简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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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呼吁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为吸引投资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低于国内企业税率的优厚待遇将取消,尤其是被部分观察人士视为"超国民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颁布)将寿终正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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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成功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别。但迄今为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与内资企业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相应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也有许多独特的筹划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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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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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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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特点,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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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也将同时废止。与《旧外企所得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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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现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解析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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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2012,(4):15-15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其境内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这一法规目前已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企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企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结合企业拆除红筹架构来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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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也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这些项目涉及面广.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准确掌握。本文对这些项目做了简单总结,期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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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内资企业终于能够获得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这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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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简称“原法”)随之失效。新法共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八章六十条,比较原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新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必须认真地全面地学习解读。[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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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一词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但所得税法并没有对“关联企业”一词作出定义。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第85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