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物权法规定的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预告登记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等内容的分析,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对预告登记申请的条件由于规定得过于严苛和简单,不但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反而限制了该权利的行使。以强制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和有条件地单独申请为原则,以存在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和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我国的<物权法>正式规定该登记制度.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又对预告登记的范围、申请材料、效力等做了明确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就如何做好房屋预告登记谈点粗浅建议.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疏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相似文献   

5.
本文罗列几种常见的预告登记客体并分析其是否适格: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现房买卖与抵押权、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所有权及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转让、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研究登记对抗主义下物权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预告登记,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提出完善《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客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王者洁 《现代财经》2006,26(9):73-76
由于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具有民法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实践中一房二卖等纠纷层出不穷。为此,应当运用物权法的理论,提出应建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商品房预售登记以物权的对抗效力,以此约束预售人,保护预购人,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诸如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了统一规定。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应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8.
马莹 《当代经济》2010,(6):44-45
制度缺失,导致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物权法》在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土地登记办法》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对于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现途径及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为了更充分地了解、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笔者欲从制度的性质、调整对象、效力要素以及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定位方面作浅层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取代预售备案制度的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窦权宏 《现代财经》2004,24(8):62-64,F003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为保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为的请求权登记,其应具有本登记的溯及力效力。  相似文献   

11.
预告登记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从权利区分为本原性权利和功能性权利的视角界定预告登记,它是一科具有辅助功能的优先权。先买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商品房预售是预告登记制度发挥作用重要领域。预告登记有担保效力和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是顺位效力的前提,顺位效力是登记制度的核心效力。  相似文献   

12.
试析《物权法》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泽涛 《经济论坛》2008,(1):129-132
一、预告登记的含义、立法原因及法律性质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同属预备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不区分物权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决定,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理论。因此,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物权登记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决定;登记效力指向物权,合同效力指向债权;合同效力取决于合意,物权效力取决于登记。科学认识和运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正确行使物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物权法》确定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购买人请求权是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的两种权利,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在所难免,这时对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予以合理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对如何处理两者权利冲突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因此提出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解决两者权利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5.
潘天添  孙佳玫 《经济师》2008,(10):20-22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两种模式: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文章通过衡量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认为我国物权法采纳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时还对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佳木斯市产权处认真落实《物权法》相关规定,率先在省内在登记信息系统新增了预告登记程序,开展房屋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举对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一房多贷、合同欺诈,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生效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一直未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房产、地产、林产等不动产的登记和抵押登记一直按照各自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办理.<物权法>生效后,由于其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导致原有不动产登记法规面临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部分不动产登记无法可依.因此,亟需对<物权法>相关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并尽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经济师》2016,(11)
中国不动产管理制度经历了历史的变迁,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开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逐步完善、确立,登记逐渐回归市场化,登记机构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登记职能逐渐由管理向物权公示本能发展。在制度变迁、完善中,充分体现了有效政府理论。  相似文献   

19.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其具有公信力,导致立法价值与法律条文逻辑不一致,经不起体系解释的推敲.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原则,通过对这些制度及原则相关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研究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价值取向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契合度,为现今 《物权法编》(草案)编纂提供一种价值及条文体系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交易秩序及安全的维护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旦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无论其是由登记机关或者登记申请主体的过错,其损害后果都是极为严重的。《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规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且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语焉不详,有待于进一步明确。选择何种赔偿责任模式才能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