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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既存在借款人以期房为抵押物而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同时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争议很大。本文认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虽与大陆法上的物权抵押有所区别,但从法律性质、功能、特征等方面来看,差异不大,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应适用《担保法》;个人住房按揭中既存在物保也存在人保,在保证责任划分上,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回购条款”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又很难操作,作者建议采用“抵押物处分条款”代替“回购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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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既存在借款人以期房为抵押物而提供的物的担保,也有开发商提供的保证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同时并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争议很大。本文认为,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虽与大陆法上的物权抵押有所区别,但从法律性质、功能、特征等方面来看,差异不大,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应适用《担保法》;个人住房按揭中既存在物保也存在人保,在保证责任划分上,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回购条款”在法律上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又很难操作,作者建议采用“抵押物处分条款”代替“回购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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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贷款是指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前提下由银行发放的贷款。与抵押贷款这种“物的担保”相比,保证贷款是一种“人的担保”。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担保法》,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零散且较原则,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保证贷款中容易发生种种纠纷,本文撷取若干问题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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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信用保证,一旦借款人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信用担保应属于保证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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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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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是指向债权人即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一般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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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指兼具委托代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贸易融资和保证担保法律特征的保理合同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应当在《合同法》中设立保理合同专章,对保理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以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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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保证合同一章。相较于《担保法》,其条文主要有文字修改完善型、重大修改和新增型条文两种。前者对金融与司法实践不产生较大影响;后者改变了则原有《担保法》规范的价值判断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相较于《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章亦主要有吸收司法解释型、修改司法解释型,其对应的《担保法解释》规则将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担保法》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基本上属于立法者的"有意忽略";《担保法解释》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与《民法典》和既有规则相冲突的规则与理念不再适用,《民法典》和既有规则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不与《民法典》相冲、亦无相关规则的规范暂可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司法解释,重新考虑《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如重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明确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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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最高额担保贷款通行的做法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是按贷款本金发放的,因为担保的范围在合同的另一格式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笔者认为,现行银行使用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套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方面设置了"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条款,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担保的范围"条款是错误的,实践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银行按贷款本金发放的操作方法也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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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的担保贷款主要分抵押货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是以担保期间不转移占有权的物作保证,多用于不动产;质押贷款则是以担保期间转移占用权的物来担保,仅适用于动产;而保证贷款则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担保,俗称“人保”。这三种贷款担保方式无疑对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法制还不健全,银行在实施贷款担保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一、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一)抵押贷款存的问题:1、团抵押品未办登记而导致抵押合同失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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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担保贷款的现状及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银行担保贷款的现状 近几年来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都能认真贯彻执行<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上级关于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贷款方式的结构上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在具体措施方面,采取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将权利质押凭证作为一级档案管理,保证抵押合同列为二级档案管理等手段。比较《担保法》出台前后办理的担保贷款,可以看出贷款质量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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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因合同交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相当频繁和庞杂,而由于目前整个社会存在“信用缺陷”,导致很多到期债权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消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提供担保来保障其债权实现,在实践中,债务人常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保证其能及时履行义务。《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单个保证合同,或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两种保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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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国家,为实现有效管理,我国有关法律曾规定,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跨境担保合同无效。在早期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多援引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通过排除本应予以适用的域外法,以适用中国法,进而实现前述规定欲使合同无效之目的。2010年,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入法,并作为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的有效制度替代,成为司法裁判者处理涉外担保纠纷时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并基于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于跨境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不再被认定为影响合同生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项规定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亦不再被认定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