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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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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在某市举办的政府采购合同知识专题培训班上,不少采购当事人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法规含义、操作程序等问题提出了许多疑问,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志回答。这表明,不少采购人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知识还不够清楚,甚至一知半解或理解发生歧义。为此,笔者根据现场疑问内容,整理出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十注意”,希望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方面的规定和知识,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中国政府采购》2005,(1):78-79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除按合同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外,还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1)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3)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5)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是对政府采购成果的最终检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是对政府采购成果的最终检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刮、采购验收、资金支付和文件管理等,而程序进行的最终都耍形成采购合同,合同应该授予符合采购人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采购即进入履行阶段。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内容丰富,本文仅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订立和履行的原则这两个基本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使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入。  相似文献   

5.
从当前各地曝光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看,有不少出于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这是因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仍存在原设计方案、材料、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就不可避免地容易发生工程合同变更,而工程变更又伴随着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这既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也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对供应商(中包方)来说,这正为自己摆脱低价困境,扩大自身利润,延迟建设工期提供了机会;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依法行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权。目前,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侧重点在于采购阶段。而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瞪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往往不被重视,甚而被忽略。本文对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应对之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中国政府采购》2005,(1):79-79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确保政府采购供应商严格疆行政府采购合同,而通过对声誉模型的应用与检验,可以较好地描述和解析这一行为的博弈过程。  相似文献   

9.
供应商利益是重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供应商利益是政府采购法的重心 政府采购关涉的利益颇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采购关涉公共利益。政府是公众的代表,其职能是实施公共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影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其次,政府采购关涉供应商的利益。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获得政府订单的供应商是交易风险和利润的承受者,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最后,政府采购关涉采购需求机关(用户)的利益。采购需求机关是采购标的的直接消费者,采购标的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机关的要求,是衡量一个采购案例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0.
曾如虹 《广东财政》2003,(10):27-29
作为政府采购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也是政府采购风险和利益的双重承担,政府采购在给供应商带来商机的同时,也使利润降到最低,市场竞争、特别是价格竞争日趋激烈,供应商所承担的风险加大,更需要保护其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本是招标活动中一件很普通的事,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  相似文献   

12.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所需资金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因此,财政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应该做到:  相似文献   

13.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政府采购自1996年初步实施以来,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率,遏制腐败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效,特别是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进一步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在采购中更加成熟和理性,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也越来越顺畅,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力度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政府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2000多亿元。可见,政府采购规模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不可忽视,需要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将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供有识之士探讨。[编者按]  相似文献   

15.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供应商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采购人,采购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最普遍的履约形式,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的最终步骤。任何合同都存在着风险,政府采购合同也不例外,在我国合同法中表现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16.
刘丹  秦翠云 《金卡工程》2010,14(3):217-217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七年多时间,早在该法制定前到立法过程中直至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的观点有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此两种观点既有其合理之处,又有不足之处。本文力图通过结合以上两种观点,分析政府采购合同立法本意,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在经济合同,受经济法调整。  相似文献   

17.
《中国政府采购》2005,(3):76-76
政府采购合同是主线。政府采购法在一些国家被称为政府契约法,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被称为合同官,政府采购行为被称为授予合同。由此可见合同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充分地反映了这一基本特征,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那么这条主线是如何展开的呢?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五章一政府采购合同,  相似文献   

18.
一般说来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使用公共资金的职能性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经济效益和廉正性等五大原则。其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应当为供应商以竞争性方式获得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公平性的另一个要求是: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竞争中,有实力的供应商特别是那些垄断企业将占据优势地位,而中小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其实力,他们很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相似文献   

19.
《中国政府采购》2005,(1):78-78
政府采购合同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方式不同,大体可以分成以下三类:(1)供货合同,适用于货物政府采购,此类合同相对较为简单,(2)工程承包合同,适用于工程政府采购,相对来说,这些合同较为复杂,各方面的规定和条款也比较多;(3)服务合同,适用于服务政府采购,这类合同的具体要求较多,且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格式,也属于较为复杂的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20.
分包一词最初是从建筑业衍生而来,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政府采购合同在被履行时常常会涉及到分包,分包制度也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供应商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均具有最强的优势。因而可以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这样可以使政府采购合同得到更加有效的履行,并可以利用各个单位的专业化优势,通过协作有效缩短工期,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对采购人来说也更加有利。笔者认为,采用分包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及竞争力都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将分包制度废除的想法均不切实际。基于政府采购分包制度不会消失,我们应考虑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并且制定针对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覆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覆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法律对于分包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与办法,以致于定包、误包、暗包、全包现象时有发生,分包商的权益也常常受损,有时还拿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的形成,不利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也有害于采购人的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行为。本文拟将对政府采购的分包制度作一下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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