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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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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2.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谢冬伟 《中华商标》2006,(12):44-48
谁可以成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商标的主体似乎是比较清楚的,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  相似文献   

4.
苑雪梅 《中华商标》2004,(11):55-55
随着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也渐渐增多。这里的“同一天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法对“其他组织”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资格已经有了明文的规定。那么“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行政实践中如何界定等,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商标》2004,(6):56-63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El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肯定和完善了这种保护制度,使我国的  相似文献   

8.
<正>一、可注册性(一)不予注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当注册可能造成商业化垄断。  相似文献   

9.
一、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一)立法沿革我国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对于地名用作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没有相应规定。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相关规定,即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001年《商标法》再一次修订,在维持原规定外,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相似文献   

12.
泰国的商标制度 泰国商标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并于2000年6月起实施。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泰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将商标定义为用于说明商品所属的符号,包括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商标必须是唯一的,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相似文献   

13.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15.
董维富 《中华商标》2005,(11):45-45
我们知道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和TRIPS成员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所享有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的规定。我国新的商标法对“优先权”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赋予了共同商标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对共有人之间的法  相似文献   

17.
《中华商标》2002,(8):18-19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8.
徐琳 《中华商标》2014,(11):33-37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与我国的地名能否注册以行政区划名称为标准不同,外国地名可否作为商标注册取决于该地名是否为"公众知晓"。本文结合若干典型案例,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  相似文献   

19.
一、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1、体例上没有专门章节 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制度有其独特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商标法中应专章做出规定,但我国目前对集体商标制度没有单列一章加以规定,这是有局限性的。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集体商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与国际通常做法不一致,现今许多国家对集体商标都有专门章节,如法国、德国等。  相似文献   

20.
一、商标法中关于两商标相近似判定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两商标何为近似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2]32号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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