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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如何做好强制保险与营运客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的防范工作,成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关心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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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车主赔偿受害者6.2万余元医疗费,代驾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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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这个名词出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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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广西宜州市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否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定无证驾驶的违法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仍要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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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交强险赔付应基于无过错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规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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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这项制度尚处初创和探索阶段:而我国台湾地区在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实践后,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汽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本文试将海峡两岸有关汽车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完善大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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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状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未作概括和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只是笼统的称之为"机动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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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从第2年度起将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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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安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出台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其核心是围绕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方面,该法为了更多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根据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赔偿金额比以往平均提高了一倍多,而保险公司又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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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8日,上海市陈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9日零时至2007年10月8日24时。在保险公司向陈先生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其重要提示栏和明示告知栏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提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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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一个突出问题。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作为衡量“运行人”的标准,有助于解决机动车雇佣驾驶,出借,出租,擅自驾驶,盗窃驾驶,送修,委托保管或出质。分期付款买卖,挂靠,未覆行转移登记手续,好意同乘。车辆故障等复杂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