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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以鞋厂名义向原告姜某借款五万元,姜某向鞋厂多次索要不得,向法院起诉鞋厂,要求鞋厂还款,鞋厂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鞋厂不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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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为半年。合同签订后.甲方即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划入乙方的账户。到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乙方未还款.甲方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促裁.要求乙方还款。乙方答辩称.借款的事实是有的,但该借款已经清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还清的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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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某制衣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我厂借款2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双方于2002年7月达成还款协议,该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02年12月底归还我厂欠款25万元。到期后该有限公司并未偿还债务。2003年2月18日,我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2003年6月15日前偿还欠款。但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款。我们也知道被告企业已基本清算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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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5日,原告A与被告B公司签订2010-001号《贸易融资额度合同》,B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原告办理了两笔非信用证信托收据贷款,合计金额为105万欧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信托收据,根据贸易融资合同以及信托收据的约定,被告B公司可以出售,将货款存在建行的账号用以归还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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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4)
<正> 2001年11月29日,借款人王某与保证人刘某等五人与昌邑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向信用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02年5月29日,由刘某等五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份额。后借款人王某因病死亡,生前仅向信用社付利息至2001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款,其余四担保人按平均分配的原则偿还了借款本金24000元及同期利息1400元,而刘某却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提出少量偿付。信用社在向刘某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了刘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依法保护。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已亡借款人王某未清偿的部分借款本息应予以偿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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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简介1994年8月16日,原告邹林山、陈爱金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县个体运输户谢二军归还汽车修理费、配件材料费、借款合计57533元,支付利息402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94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调解,原告之一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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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广州某药材经营部(简称甲公司)向广州市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3个月;由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简称乙公司)提供信誉担保。1995年11月30日该借款到期,又办理延期一个月还款的展期手续,借款双方并签有延期还款协议,乙公司同意继续按贷款合同条款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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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某甲借到某乙人民币20万元,借期一年,由某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某乙遍寻某甲未果,就以某丙为被申请人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某丙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在自愿、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基于双方合意,达成和解,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某丙以其位于新疆某县某乡的抗震安居房抵偿某乙借给某甲的20万元借款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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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0)
<正> 原告宁学军与被告陈某均是濉溪县某厂工人。2001年5月,被告陈某向原告宁学军借款8000元用于水果买卖,因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原告宁学军就没有让陈某打欠条。陈某在贩卖水果途中,因缺乏经验,水果腐烂,损失较大。2001年底,宁学军因购房,要求陈某还款。陈某称3个月后归还。4月初,宁学军找陈某催要,陈很不高兴。宁学军感觉到陈某生自己的气,就担心陈某懒账。2002年4月8日,宁学军准备了录音机藏在身上,再次催账。开始时,陈某态度较好,承认欠款8000元。当宁学军要求其出具欠条时,陈某恼怒,认为宁学军不信任他,随后耍起无赖,不承认欠款,并说:"有本事到法院告我。"宁学军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和同事孙某的证言,在事实面前,被告陈某羞愧难当,愿意10日内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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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蒋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相识并恋爱,按当地风俗于2006年10月3日进行定亲,原告送给被告彩礼人民币元。后来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日渐疏远,原告在觉得感情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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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11)
<正> 2000年10月的一天,林某向陈某借款4000元,并签订1份包括借锯在内的《借款(及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率等。还款期限届满时,林某将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及其利息全部还给陈某。陈某也将《借款合同(及借据)》交还林某。林某随后将该《借款合同(及借据)》扔掉,被邱某拾到。邱某把该《借款合同(及借锯)》中的借款金额"4000元"改为"4500元",并更改借款期限后,持该《借款合同(及借据)》再向陈某借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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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7)
<正> 原告江西吉安县中医院与被告广州市保税区信腾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去年4月签订了"二手"CT 机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给"二手"CT机一台,价格为61.3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12.6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出尔反尔,背地却将 CT 机卖给第三人。原告依据合同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江西省卫生厅1996年作了禁止购置旧二手 CT 机的规定,因而不能出售给原告。法院经调查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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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马某是个生意人,他在2001年2月因进货缺少资金向我借款4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方浩现金四万元,借款人马某。”自2002年2月到现在,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一直不还款。听人说,借款超过二年便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该借条还有效吗?凭该借条起诉还能胜诉吗?读者方浩方浩同志:你提出的实际上是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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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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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公司系由刘某、刘某红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刘某红在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各占50%,刘某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第三人应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公司在该合同上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但经办人处签名为陈某。随后,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向第三人应某放款100万元。后总感到该笔交易中存在重大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