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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传统金融服务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文中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众筹、虚拟货币和网络理财等五个方面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现状与发展动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及消费者理财的影响;并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与客户"脱媒"、营销模式落后、地域依赖性强、准入门槛高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扩散,成为金融创新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据传播理论中的创新扩散理论,在消费者获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信息的基础上,分析消费者决策采纳过程。利用流率基本入树建模方法和系统动力学模型,来考察消费者网络结构变量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扩散的影响。研究发现,消费者网络平均度与网络重连概率的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传播具有正面影响,能够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扩散的效率;消费者网络平均路径长度的提升,增加了产品信息交流的难度,从而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扩散效率。  相似文献   

3.
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近年来快速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以后个人理财的重要方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性,而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政策风险、系统性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金融犯罪风险等类型。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等以期做到有效规范。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近年来快速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以后个人理财的重要方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企业经济》2014,(11):176-179
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其快速、便捷等优势,开辟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和移动金融的发展模式。本文在"正面清单"视角下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巨大发展与成就发展与成就,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严重滞后于其发展发其发展,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缺位、监管业务缺失、监管法规缺漏、监管手段缺乏。因此,应采取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坚持诚信建设和严格监管督察等措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与可持续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着消费者认定难,互联网高链接性带来利益集团化,适当性原则适用特殊,信息安全及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等问题凸显,以及传播快速带来的纠错成本高等特殊性。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着消费者界定不清、电子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所有权不清晰、适当性原则使用缺乏规则、个人信用资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正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出台专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金融顾问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之不足、建立快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引入冷静期制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开始逐步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多方面的垄断,对商业银行造成了显著冲击。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创新点以及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对商业银行在网络金融环境下发展互联网理财模式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在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成为更简单便捷的金融理财方式,将受到更多青睐。同时,金融理财渠道的单一,银行贷款的高门槛等诸多外界因素,进一步促成了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人们有了更为多样的理财方式,同时获得了比传统理财方式更高的收益率,这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0.
《企业经济》2015,(7):103-109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余额理财工具在未来会成为我国居民的重要投资渠道。本研究聚焦余额理财工具使用人群的使用行为,总结了前人在金融投资行为以及科技接受行为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出余额理财工具的用户使用行为影响因素模型;通过对互联网余额理财工具用户的问卷调查,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研究结果表明:感知风险是影响用户使用行为的第一因素。除此以外,网络外部性、感知有用性也显著正向影响最终的使用行为;网络外部性显著正向影响用户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各维度主观规范也影响用户的有用性认知;感知易用性及感知绩效风险并不显著影响使用行为。基于以上实证结果,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强化产品设计、加强产品宣传以及改善人才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网上投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或准金融业务也迅速发展。但是,监管缺位、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速化、网络金融机构区域化等带来的风险日益显现,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控制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后的新兴业态模式,具有降低交易双方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便捷性的作用,在满足了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还促进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丰富,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及脱媒现象加剧,在缺乏监管和法律定位不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潜在风险。对此,需要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在短期内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平稳发展;中长期则注重互联网金融发展质量,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而构建具有综合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3.
《企业经济》2017,(3):180-186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监管法制滞后、主体混乱、方式不当、条件模糊等法律难题。为此,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监管机制的法治构建应贯彻法定、公平、绩效、适度的监管原则,在区分互联网经营者、投资者及消费者的特点及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定位下,通过法治的方式界明不同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方式及条件。与此同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化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观点     
《财务与会计》2014,(4):7-7
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建议,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规范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市场。赖小民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应支持鼓励其发展。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易结构,对传统金融有促进作用,迫使传统金融加大创新和业务转型。但同时,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防止其成为一种新的金融风险源。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金融曾一度乱象丛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自2015年起,监管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开始治理互联网金融行业,2016年,互联网金融迎来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新常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本文将以网络借贷为例,探究监管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6.
底层财富     
在传统金融界,银行券商们只是少数人的理财工具。自从互联网新贵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一个颇具互联网金融意味的产品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传统金融只是少数精英阶层的理财代理人,那么互联网金融则是聚集广大网民的财富链条。有人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地地道道的草根金融。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从另一个侧面也证明,传统的券商只是少数人的理财机器,而互联网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众金融工具。  相似文献   

17.
张昶  李晓峰  任媛媛 《价值工程》2019,38(8):148-151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催生了大量的理财和借贷行为。但由于互联网两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会产生大量的借贷信用风险问题。本文利用国内某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数据,基于数据挖掘的思路和方法,对数据进行了预处理、挖掘建模以及结果的分析,主要通过决策树算法找到借贷违约人的普遍特征,挖掘出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知识和模式,并提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风险治理方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优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8.
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在网络、信息、信用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风险的建议。对此,我们应重视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并加以防范以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黎江毅 《经济界》2015,(3):42-46
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互联网金融成为法外之地。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现状、存在问题,大胆甚至是超前地提出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若干设想,这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  相似文献   

20.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地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也是从性质上对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区分。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典化成文法是其民法规范的主干。在英美法系国家 ,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是以长期积累的判例为主体构成的。学者们根据判例所涉及的争议性质 ,分别将其归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等领域中。无论是何种法系 ,它们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间的区别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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