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简子 《金融博览》2012,(14):58-59
近年来,随着新的保险机构不断成立,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也呈现出频繁流动之势。为了在新公司短时间内作出成绩,更因为拓展新保单比较困难,一些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就采用一些“蒙蔽性说辞”,“忽悠”投保人改投新的保单。那么,当保险代理人跳槽后,投保人是否应该听从这些代理人的建议,让自己原有的保单也跟着“跳槽”呢?专家提醒:保单“跳槽”切莫听从保险代理人的“忽悠”。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新的保险机构不断成立.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也呈现出频繁流动之势。为了在新公司树立业绩。更因为拓展新保单比较困难。一些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就采用一些“蒙蔽性说辞”.“忽悠”投保人改投新的保单。那么.当自己的代理人跳槽后.投保人是否应该听从他们的建议,让自己原有的保单也跟着“跳槽”呢?有关业内人士在此提醒:保单“跳槽”切莫听从保险代理人的“忽悠”。  相似文献   

3.
隋忻原  卢婷 《金卡工程》2010,14(5):187-187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逐步突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国家政策法规等都对此问题的产生均有原因力。应当从完善保险信息的公开机制、建立保单审核制度、加强资格限制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4.
偶见 《上海保险》2018,(3):59-61
为“规避因原始投保人死亡而产生保单财产继承、保单遗产公证的繁琐程序及化解投保人的身份继承及其变更的法律难题”,林刚先生于《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撰文《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法律思考与分析》(下称“林文”),建议创设“第二投保人或继任投保人的概念(后继投保人)”,  相似文献   

5.
余建国 《上海保险》2015,(4):22-26,34
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来执行。简而言之,当被保险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时,就应当满足这种合理期待,而不必执着于保单条款的约定。在互联网保险中,消费者将跳过保险代理人直接面对保险人,考虑到普  相似文献   

6.
理赔有道     
2007年8月,代理人王先生向杨先生推销保险,简单磋商之后,杨先生决定为岳母购买定期死亡保险,保额8万元,保险期5年。填写保单过程中,由于二位平时关系很好,所以杨先生很麻利地将所有事项填完。期间,代理人向杨先生询问其岳母身体状况如何,杨先生答复说,岳母以前得过肺结核,现已康复。但代理人担心核保中会出现其他问题,便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填写,就让投保人签字,杨先生便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均签了名字。2010年6月(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杨先生岳母因病去世,杨先生便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在核查了所有事件后,发现其岳母在生前患有陈旧型肺结核,而在投保单中并未如实告知,便发出了拒赔的通知。  相似文献   

7.
日常生活中,常见一些源于投保人的保险纠纷.有的由于投保人的疏忽或过失,当风险来临真正需要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保单并不生效.  相似文献   

8.
一张保单能不能多一些保障需求,诸如财险、寿险打包定制?缴费期限、保障期限、附加险、领取方式,能不能按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呢?个性化时代的到来,投保人大多也希望能够为自己定制一份称心如意的保单。笔者近日发现,为填补目前传统保险产品对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适应性差的缺位,多家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开始走个性化之路,量身定做保险概念产品风起云涌。  相似文献   

9.
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10.
《中国保险》2000,(1):37-37
现在保险市场上的寿险保单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很可能出现一些使投保人不能按时缴纳保费的意外情况。对此,多数投保人采取退保的解决方式。其实退保是一种很不明智的做法.因为投保年限越短则平均每年摊得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就越多;另外,若日后再需办保险则可能面临保费上涨,甚至因身体健康状况下降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因此,投保人除非不得已,不要轻易办理退保,最好用下面的方式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1.
完全信息状态下保险市场主体间的静态博弈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涛 《海南金融》2006,(2):10-12
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及他们之间的复杂关系直接影响着保险市场的发展,特别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广泛存在,长期困扰着保险界。本文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问题行为,通过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深入研究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探讨解决问题的现实对策。  相似文献   

12.
"地下保单"已经成为我国地下金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法金融活动。从宏观方面看,地下保险严重地冲击着我国的保险行业,扰乱了我国保险市场正常的秩序。从微观看,购买地下保险个人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构成了对投保人的潜在危害。地下保险市场中的利益主体有四个:内地投保人、境外保险公司代理人、境外保险公司和监管者。通过对这四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可以看出,"地下保单"的存在就是博弈各方的利益均衡结果。解决"地下保单"问题就要打破这种博弈格局,改变每个利益主体的支付收益,从而达到一种新的博弈关系,实现新的均衡。  相似文献   

13.
“一张保单能不能多一些保障需求,诸如财险、寿险打包定制?”“缴费期限、保障期限、附加险、领取方式,能不能按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呢?”个性化时代的到来,投保人大多也希望能够为自己定制一份称心如意的保单。笔者近日发现,为填补目前传统保险产品对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适应性差的缺位,多家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开始走个性化之路,量身定做保险概念产品风起云涌。  相似文献   

14.
日常生活中,常见一些源于投保人的保险纠纷。有的由于投保人的疏忽或过失,当风险来临真正需要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保单并不生效。案例一:投保人不如实告知2001年4月12日,高剑之母卫萍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高剑为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理人既是保险公司的展业代理人,也是投保人的投保代理人,对于投保人来说,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不仅可以给你提供良好的保险知识咨询,帮你选择适合你的保险险种,制定科学的保险计划,而且还能在今后为你提供良好的理赔等后续服务。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代  相似文献   

16.
2013年9月的《今日说法》讲述了一个“不保险的保单”的案例.案例中,投保人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于2013年3月25日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当日晚上,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即发生事故的次日零时保险期间才开始,所以保险合同不生效,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认为不合理,自己明明在当日就交了保险费,为何保险当日不生效?  相似文献   

17.
邱东岚 《时代金融》2005,(11):24-24
<正>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 障,同时也是储蓄和投资的一种途径。目前,在云南 境内出现个别港澳保险公司代理人承诺高收益率、 高回报率,诱导消费者购买境外保险。对此,业内人 士提醒消费者,“地下保单”陷阱多。 “地下保单”是指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未经保 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 单,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逃避国家税收,  相似文献   

18.
白利倩 《理财》2014,(8):28-29
“几年前,很多人还在为百万保单惊叹不已;而今,千万保单、亿元保单已如过江之鲫。然而,令很多人不解的是,这些天价保单的投保人,他们为何会斥巨资买下这些高额保险?”  相似文献   

19.
凌士显 《金融与经济》2012,(12):58-60,64
保险行业中的不诚信问题是极为引人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保险营销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等三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发现不诚信问题主要是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不完全契约及监管不足等因素,致使保险代理人在最终选择了不诚信行为来实现其收入最大化的目标。最后,从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变保险代理人身份定位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偶见 《中国保险》2009,(5):63-64
新修订的《保险法》内化了《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使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更加明确,但有人误认为保险合同生效即是保险责任开始。如:2009年3月2日的《中国保险报》第8版综合新华社报道而成的《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了哪些方面》提出: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