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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丁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  相似文献   

2.
房屋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由于其价值量大,同时具有了财产的性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房屋权属登记是实现这一规定的重要手段。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房屋权属登记的制度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问题。此篇论文从房屋权属的界定入手,了解我国当前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3.
权属不明的不买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购房者首先要避开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则不发生效力。因此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以房屋作价入股、抵押融资等活动也日趋频繁,这就对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原有的登记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我国物权法立法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现行的部门规章或登记规则不但零散,而且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对登记程序的规定不规范,有的规定事项甚至相互矛盾。这些规章或规则也仅满足于房屋权属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相似文献   

6.
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7.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称之为房产登记,房产登记的法律要素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所适用的客体对象为房屋,而不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其二,登记所获得的是物权性财产权利变动效力,而非物权性权利的请求权或登记上的顺位权;其三,所需登记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都须作为申请人,亲自向登记机关表示申请登记的意愿(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表示这一意愿)。满足不了上述三个法律要素就不能称之为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以房屋作价入股、抵押融资等活动也日趋频繁,这就对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原有的登记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我国物权法立法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现行的部门规章或登记规则不但零散,而且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对登记程序的规定不规范,有的规定事项甚至相互矛盾。这些规章或规则也仅满足于房屋权属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不能满足依物权公示原则和交易的客观公正原则对不动产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在这种…  相似文献   

9.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有不少城市在办理抵押房屋转让的登记时,不管抵押权担保债务是否清偿,都要求抵押双方当事人先行注销抵押权,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做法有悖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沿革,探讨抵押房屋转让时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抵押房屋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承租土地)并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却因缺少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而担心办理了承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会涉及到土地的抵押、转让以及土地收回等问题,大多持谨慎的态度或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不作为的嫌疑。  相似文献   

11.
韩惠君 《价值工程》2010,29(24):144-144
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我市近两年房屋所有权逾期未办理登记问题有所抬头。一、房屋逾期未办理登记原因(一)宣传力度不够。登记申请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登记时限不够了解,登记申请人不知道新购商品房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二)登记申请人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房产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房屋所有权人在购房时动用公款或非法收入,为瞒赃和逃避责任而不进行登记。(四)一些房产经纪人与开发商勾结,低价收购动迁房,安置楼房后再以高价…  相似文献   

13.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4.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被拆迁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存在着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结构、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合等问题,还有部分房屋产权登记的记录不齐全,缺少建筑年代、使用性质,房改房登记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等情况,这些都给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使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确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与权属登记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感受谈几点粗浅认识。一、正确理解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联系在一个城市的房屋总登记后,新增加的房屋必须办理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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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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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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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使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需要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适用基础、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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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往往是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果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此前依据此类原因行为完成的房屋权属登记效力如何?是否也要面临被推翻的结局?房屋登记实务工作中,常会面对这样的情形:申请人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恢复登记。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谈谈由合同无效引发的房屋登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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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之前,我国有些地方,如广西柳州市按照1993年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业务,并且取得了社会认可和当地农民群众的支持,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登记仍然较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滞后,而在广大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这项业务开展得更加缓慢。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就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中国房地产》2006年第7期发表了李建术《对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的几点看法(》以下简称《几点看法》)。文章认为,夫妻对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权属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予以发放《共有权证》,共有人凭《共有权证》行使共有权利。从我国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以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角度,笔者对上述看法不敢苟同。一、共有房屋共同申请应如何理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对此《,几点看法》认为“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有房屋的一种,理应共同申请登记”。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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