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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由于保险法没有明规定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所以对其性质一度成为保险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曾经出现过“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继承说”,“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和“财产保险合同之责任保险合同说”(以下简称“责任保险合同说”)等等,并最终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郑玉波和大陆地区的学邹海林、樊启荣先生等主张的“责任保险合同说”占据了我国法学界主流地位。  相似文献   

2.
吴双 《上海保险》2010,(7):8-11
一、前言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简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的保险”。  相似文献   

3.
王宏  庄伟 《上海金融》2007,(5):67-69
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必须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受原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条件约束;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为前提和限度;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财产标的,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4.
王斌 《金融博览》2002,(2):43-44
保险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称为可争议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正> 保险企业作为经济的一个部门,其保险业务活动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这对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保险的美誉度不无裨益。一、保险实践无不体现保险的法律行为保险实践的法律行为是由保险性质所决定。保险的整个过程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用订立保险契约(亦即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完成。也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董事责任保险中扩展发现期概述 所谓扩展发现期是指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续保协议时,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而获得一个扩展期,对于第三人在该扩展期内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或保险期限届满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7.
徐爱荣 《上海保险》2005,(3):45-46,32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财富日益增长的同时,财产价值趋于集中, 使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 也使保险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大。为了分散风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来分担,这就需要利用再保险。但要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积极作用, 就必须选择最优的分保方式,确定合理的自留额,准确地厘定费率和提取准备金,而这些都依赖于再保险精算技术的应用。  相似文献   

8.
赵晨 《上海保险》2011,(8):27-28,37
一、现行《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款的解读 (一)保险合同立法遵循的原则(1)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际办理保险业务时,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经济效率,保险人预先制定格式条款,而投保人对其中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内容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侯爽 《中国外汇》2021,(3):70-72
国内保险公司需要考量在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如何依法运用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以境外再保险人的担保冲抵自身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金,以增加资本的流动性及利用效率。再保险主要是指保险人通过分保将承保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至他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分出承保风险责任的一方为原保险人,分入该部分承保风险责任的一方为再保险人。  相似文献   

10.
再保险信用证的特点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公司为了转嫁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业务风险或保障自己财务状况的稳定而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通过分保协议的方式将其部分业务分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安排。  相似文献   

11.
蔡晓卫 《上海保险》2003,(10):21-23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  相似文献   

12.
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凤楚 《上海保险》2005,(11):30-32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作为被保险人,在因被保险的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向受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出于其主观意愿,可将其  相似文献   

13.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14.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的行为。[1]作为保险公司分散和限制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从其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保险人共保、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专业再保险的历程。从宏观上讲,再保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从微观上看,保险公司再保险的选择的内外影响因素中,则包含了诸多的影响因素。本文就从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因素着手,从保险公司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大的方面对于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因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虽易混淆,却有本质区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可见,两者相同之处是“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标的”;两者差异之处是重复保险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竞合不要求“同一保险利益”。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常见于财产损失保险场合;保险竞合常见于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场合。  相似文献   

16.
贺柳 《上海保险》2011,(5):27-30
一、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综述 核第三者责任,也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营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它是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优先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  相似文献   

18.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因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相似文献   

19.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相似文献   

20.
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兼论保险费交付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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