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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4 毫秒
1.
源起:1999年9月21日“宜家家居”专卖店所属公司将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送上了被告席,理由是,被告注册的互联网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此案成为首例跨国公司因域名起诉国内企业,诉讼倍受媒体关注。原告认为,被告注册的三级域名与原告的商标从读音、文字的外形、字母的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完全相同。由于原告之注册商标已使用多年且具有独创性,因此被告所注的域名是对其注册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而且,被告在注册了该域名以后,长期空置不用,属恶意抢注,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注销该域名,并承担诉讼费…  相似文献   

2.
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已成为国内从事贴牌加工的企业不可忽视的、必须积极应对的问题。案例2011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在贴牌加工过程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因该案的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宝洋皮业有限公司,在贴牌加工出口的产品上使用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克斯公司的“UGG”文字商标,在该起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中被判败诉。  相似文献   

3.
案情 原告甲公司诉称:2007年5同29日,被告委托原告将一批贷物自上海空运发往国外。同日,被告传真给原告国际货物空运出口委托书。同年5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运费支付方式由“到付”改为“预付”。同日,原告将显示运费预付的空运提单传真给被告。被告对提单记载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6月3日,该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同月4日,原告按被告指示,传真客户运费确认书给被告。  相似文献   

4.
前不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安道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阿迪达斯”、“ADIDAS”和“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记者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书上注意到这样的表述:被告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授意他人使用原告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两公司还在其商品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5.
前不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安道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阿迪达斯”、“ADIDAS”和“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记者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书上注意到这样的表述:被告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授意他人使用原告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两公司还在其商品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6.
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擅自仿冒其“依诺维绅”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以“依诺维托娜斯”作为其商品品牌,同时以“北木依诺”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木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7.
2010年11月,美国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索尼等个人电脑生产商关于撤销中国"绿坝"软件侵权诉讼的申请。法院主要理由是被告不能证明在美国诉讼使其承受和原告不成比例的"烦扰"和"压迫"。本案涉及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尽管在美国公民作为原告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被告基于"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要求驳回诉讼比较困难,但中国企业仍然应该根据美国判例实践据理力争。  相似文献   

8.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看上去似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有几则案例可以说明问题: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母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如此等等,不胜枚举。那么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假冒注册商标俗称“冒牌”,指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与产品质量法规所称的“假冒”有明显不同: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9.
张珊 《商》2014,(12):198-198
环境侵权诉讼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方,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不代表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原告需承担自身存在损害事实、被告存在可能会污染到自身人身财产的排污行为等基本的举证责任。但即使如此,原告对损害事实的举证依然困难,并由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这是现实中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胜诉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试图分析原告在对损害事实举证不利的原因的基础上找出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  相似文献   

10.
在前不久结案的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法律保护方面做出的判决和以往类似案件不同,法院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认定了原告"利郎"商号属于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登记和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停止使用"利郎"企业名称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可以说,关于"商号打商号"的企业名称权利的法律保护在国内还较少见,本案反映了中国法院关于企业名称权利法律保护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1.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角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统称为“傍名牌’案件。最近几年在中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颇多。于是在“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方面也已经趋于统一的认识和判断,然而,在前不久,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泉州鞋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约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却做出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2007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了侵权警告;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寻求救济。确认不侵权之诉中诉的问题是:权利人的反诉;原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提出给付之诉的处理。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加之对此类案件诉讼理论研究的不足,有必要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制定出台统一且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审理指南。  相似文献   

14.
案情:2006年2月9日,原告某酒厂不服被告省工商局认定某酒业公司(第三人)“侯镇宏源”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为某酒业公司“侯镇宏源”商标认定了省著名商标。因该商标的申请内容虚假,违反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曾多次向被告申诉并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在答复意见中仍坚持其错误的行政行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对原告的声誉及产品销售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某酒业公司著名商标的认定的行政行为。被告辩称,认定“著名商标”是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责。被告是按…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 2007年年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法庭认定,被告北京盈魅怡人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魅公司)侵犯了原告北京奥婷环燕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婷公司)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相似文献   

16.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无条件确认原告的最忠诚读者身份;  相似文献   

17.
视点背景10月20日,备受全国关注的北京宋庄画家村画家李玉兰索赔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再次开庭。法院认为,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玉兰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法庭宣判:李玉兰所购房屋的原房主马海涛,赔偿李玉兰损失185290元。主审法官介绍说,这个赔偿是被告马海涛对原告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据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808元。两项合计,马海涛应该赔偿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近28万元。  相似文献   

18.
2003年七八月份,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案。该案因商品生产商侵权而致其商品经销商侵权构成、依法行政与行政处罚适度原则的掌握、依法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和陈述等权利、适时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有效物证不灭失、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而颇具特点,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一、案情介绍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文件确认: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商标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  相似文献   

19.
去年4月,英国的费得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到底是商标侵权还是版权的正当使用发生争议。先是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彼得兔”系列图书侵犯了其商标权,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针锋相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不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此案因图书商品的特殊性和当事双方的影响,还由于该诉讼是我国第一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商标权看似简单其实蕴涵着一些复杂的关系。时至今日,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还在进行之中。将来无论结果如何,由此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人们好好探讨。这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处的同志对此案一些问题的分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冯婉晴 《商》2014,(52):224-224
诉权基于请求权产生,请求权属相对权,即请求对象必须明确,诉权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材料需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胜诉条件”.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不作实体上的判断.故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实体问题处理前,往往会遇到程序和实体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形,需要认真梳理,准确判断,以免影响裁判的准确性.笔者试对以下四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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