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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仅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内容不同,税前扣除政策不同,而且借款来源不同,税前扣除政策也不同。本文分析了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重点解析了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情况下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等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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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8):39-40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王洋)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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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还存在一些问题:由纳税人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不尽合理;"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与"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含义不尽一致;超过借款额度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计算公式表述不太准确;向非关联关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与司法机关相关规定不太衔接;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够协调;境外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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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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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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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此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处理带有很大随意性。尤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它关系着到: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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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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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前提和基础。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较多,有的项目可以扣除,有的项目不得扣除,有的扣除项目有限定的条件,有的扣除项目有限定的标准。在众多的扣除项目中,有些扣除项目名称很相似,会计处理规定也相同,但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却不相同。为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笔现就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容易混淆的几组支出项目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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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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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是指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现象。它是企业以降低加权资本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有效筹资手段,其关键在于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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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收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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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借人资金承担的利息费用,它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扣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有的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有的只能资本化(即先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然后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逐年在税前扣除);有的借款费用既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也不得资本化,即使是税前准予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也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笔者现就企业税前扣除借款费用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