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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劳务派遣的用工主体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比如,劳务派遣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甲公司工作,但劳动者实际在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工作,并接受乙公司管理,而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皆由劳务派遣企业负责。此时,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究竟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这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影响甚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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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34号公告规定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并明确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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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类(一)拓宽了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将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工资等项目纳入计提三费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打破了传统的对工资薪金总额的理解和界定,将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列入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规定对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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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务派遣用工量的增加,目前的一些制度规划与管理办法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条文做了适当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标准,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批缺乏明细的规定和统一标准,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也很不完善。本文首先探讨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内涵,具体论述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发展困境,然后提出了现代企业劳务派遣的前景:建立同工同酬制度、建立派遣工维权通道、缓解劳务派遣冲突和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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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但本质上又不同于个人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义务性、补贴性、专用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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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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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面临的问题(一)同工不同酬,工资及福利待遇差距较大。目前基层央行普遍存在着对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的现象。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在册职工最低工资为4100元/月,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仅为2590/月,尤以司机岗位差距最大,司机岗位中正式职工工资约为4800元/月,而劳务派遣工工资为2500元/月,差距将近一倍。因此,同工不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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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企业改组改制的逐步完成,职工取得股份(股票或股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工取得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值得关注。在企业改组改制(是指将原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改组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即将于公司原股东拥有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于给职工个人配股。根据《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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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务派遣大量出现促成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定,但仍存在大量不合理和模糊地方。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劳务公司的准入门槛缺乏合理规定。同时劳务派遣在价值获取的逻辑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本文力图用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解释相应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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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滥用,直接影响着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滥用劳务派遣工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利于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所以,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新法对企业劳务派遣有更多明确的制约,本文从用工单位的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即将修改的劳务派遣,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使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和谐、科学地进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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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责任引争议王某系重庆市人,被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后派遣到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食品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王某在食品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其劳动报酬、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义务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并约定王某在食品公司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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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在一家玩具加工企业工作。企业为了及时出货,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月工资也时常拖欠。王某出于无奈,向单位提出辞职,公司作出了《同意王某辞职的决定》,结算了工资。后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在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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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获得较快发展,在各行各业都可以见到他们的身影。鲜有单位能做到同工同酬。为数众多的单位,依旧实行双轨制,劳务派遣制职工归属感普遍不高。本文从管理现状说起,简要分析了原因及影响,并就提高派遣制职工归属感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