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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 毫秒
1.
在国内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由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物拟运至A市交付。中国公司(开证申请人)向国内B银行(开证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C国际银行,C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外国公司放款。随后,买方中国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外国公司的货物.并发现其提供的提单是伪造的,  相似文献   

2.
某家具生产企业A与香港中间商B从2008年开始合作,贸易往来一直较为顺利,买方付款也很正常。2011年4月,双方签订了总额约2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分两票出运。该批货物由中间商B指定发往最终德国买方C,贸易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30%的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付款。企业A收到买方B支付的预付款共计约6万美元后,分别于5月23日、26日出运两票货物。2011年6月下旬全部货物到港,但香港买方B却以最终德国买方C将于7月申请破产无法提货为由,拒绝接受货物。企业A当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3.
信用凭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有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  相似文献   

4.
向彬 《金卡工程》2010,14(5):172-172
鹿特丹规则最新引进了货物控制权这一制度,该制度对于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在买方支付不能或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不予交代货物给买方,但是并非所有FOB卖方均享有货物控制权。本文将分析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5.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哲文 《税收征纳》2004,(11):32-32
甲公司2000年从乙方采购原材料一批,因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协商后,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货款,但货物一直积压在甲公司仓库而未退还给对方。甲公司对该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后甲公司将该货物处理掉了,并取得相应货款收入。甲公司将其作为收入在账上反映,导致。原材料。科目出现贷方余额。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货物处理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7.
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款贸易融资类信贷产品,这几年受到追捧,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何渭国内保理?国内保理就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基础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相似文献   

8.
《中国社会保障》2010,(9):62-63
杨某负责某宾馆的电器维修业务,不“坐班”,不参加考勤,有事电话通知随到。工资按月结算,结构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超过一定量后按件)。开始几年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签订有劳务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杨某事实上继续此项服务。现杨某要求宾馆支付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其要求应否支持?  相似文献   

9.
外贸代理不能代而不理,买卖合同的卖方未能交货,其代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货款损失。最近,上海保税区内发生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两家外贸代理公司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凭卖方出具的提货单等单据提货,被仓库拒绝;此后,因多家公司均对该批货物主张货权,仓库报案,货物遂被公安局查封;买方就此向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相似文献   

10.
财经视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称,将于9月17日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这将会成为全球首只人民币可交收货币期货合约。这种美元兑人民币期货舍约要求于合约到期时,卖方缴付合约指定的美元金额,买方则支付以最后结算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相似文献   

11.
孙冰 《国际融资》2020,(2):57-58
案情回顾2017年10月,山西省小微企业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签订了200吨磨料的销售合同,总价值66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15%货款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支付,65%货款在收到A公司货物已备妥待运的通知后支付,剩余20%货款在B公司收货后两个月内支付。A公司交付货物后,B公司分批支付了总计59.36万元的货款。应付款日届满后,B公司拒绝支付剩余6.64万元货款。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损。  相似文献   

12.
姚念慈 《新金融》1995,(1):31-33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实行以来,由于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并未产生多大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有一些出于理解不同而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下述诸问题,值得考虑。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如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没有得到货款,能否向买方追偿? 《统一惯例500》第14条仅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得以拒付的时间和条件,而对拒付以后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买方追偿货款则未涉及。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银行商业信用证法律》的介绍,争论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在合约中规定了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后,这种支付工具是绝对付款(absolute Payment),还是条件付款(Conditional Payment)。前者是指买方按照合约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就解除了付款的义务,卖方接受信用证后,只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卖方不能再要求买方付款,特别是在卖方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信用证由某一特定银行开出或要求应由第三者银行加保兑。后者认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只是暂时中止了付款的义务,如果卖方并未在信用证下获得支付,买方不能推卸最后付款的责任。从理论上看,应认为绝对付款论对卖方似有失公允,而且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3.
吕钧 《中国外汇》2011,(9):54-55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贸易商经常是在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又和卖方签署采购合同,在不接触货物的情况下完成购销贸易,赚取买卖合同的差价。为了避免商业渠道的泄露,中间商一般不让买卖双方直接接触,而是采取背对背交易形式。这种形式常见于香港、新加坡等一些国际  相似文献   

14.
在商品贸易中,买方希望卖方能按时交货,并能在付款时确认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且在资金周转紧张时得到银行的信贷融资;卖方则希望在货物出运以后能保证货款的回笼并能获得银行融资。而信用证恰好具备以上作用,可以适合贸易双方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求,同时也能较好地避免现有票据结算中的风险。但也存在风险和不足:如开证行可能借口单证不符,无理拒付:卖方可能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等。在我国.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以前就曾经实行过。可是因为其不适应国内各项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中国税务》2009,(3):23-23
钟税官: 2008年5月,我公司从国外引进技术生产某产品,与外国企业签订了特许权使用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费用后,获得该企业的某项工艺技术,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工艺流程等。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分支机构,请问对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否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一、EXW(TV交货)贸易方式简介 EXW(工厂交货)(以下简称EXW)是国际贸易规定的13种贸易方式之一,即货物装车后卖方合同履行结束,买方就要按合同规定立即付款,否则就是买方违约。  相似文献   

17.
杨婵 《中国外汇》2013,(9):52-54
企业按离岸价进行的出口交易,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否则可能钱货两空。2010年2月,南方某家具公司与注册在香港的某家居公司(以下称E)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按FOB(离岸价)进行交易。FOB是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  相似文献   

18.
大连石化公司坚持投资必求效益原则,走内涵挖潜、低成本改造之路,对固定资产投资以“少投入、多产出,适时投入、快速产出”为目标,巧用货币时间差,加大挖效力度,投资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效。主要做法是:一、控制有预付款的合同数量,挤效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受物资供应渠道的限制,国家规定从事工程建设的甲方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乙方预付款。如今是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物资供应多渠道,还有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都支付预付款?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大胆尝试,在参与合同谈判与会签工程合同时,从控制有预付款的合同数量、降…  相似文献   

19.
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贸易商经常是在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又和卖方签署采购合同,在不接触货物的情况下完成购销贸易,赚取买卖合同的差价。为了避免商业渠道的泄露,中间商一般不让买卖双方直接接触,而是采取背对背交易形式。这种形式常见于香港、新加坡等一些国际贸易比较发达的地区。国内以外币计价的背对背交易通常表现为转口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采购并销往境内区外的贸易。银行在背对背交易中给予中间商的融资即为背对背融资。  相似文献   

20.
陈青 《理财》1995,(12)
卖方:港商假捐赠 买方:机关真购车陈青某研究所接受港胞汪某捐赠桑塔纳轿车一辆。某主管局购买港商汪某销售桑塔纳轿车一辆。车是同一辆车,车在主管局。这是怎么回事呢?主管局虽有新桑塔纳桥车一辆,但未取得新车的任何合法手续。研究所虽有接受捐赠轿车的合法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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