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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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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6,(15)
基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前提进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当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之时,只要出资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就要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虽然已经做了合理性证诚,但是明显对于足额出资的发起人的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对于没有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资本充实责任,应该以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不能要去发起人承担缴足其他出资股东所完全认缴的出资总额。那么在股东有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2.
2014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确认了股东资本认缴制,由此也带来股东诚信出资的理论困惑与实务纷争。通过一则典型出资纠纷案例的分析可知,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以及实现财产隔离的"财产法"作用仍然存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认缴出资应被理解为股东对公司的一种承诺担保。当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相冲突,股东须承担补缴出资义务。  相似文献   

3.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元 《商》2013,(12):207-207
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股东负有按照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此种义务的充分履行能够保证公司在实践中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股东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并没有充分及时的履行已承诺的出资义务,这样便使得这些股东享有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且他们又把这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其中包括了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外的主体,不仅如此,这种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会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股权转让纠纷,因此,颇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商》2015,(16)
2014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注册资本部分实缴部分认缴的制度改为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度。认缴制下的公司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股东出资多少、何时出资完全是自主约定的事项。应当明确的是,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旧存在,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李瑞星 《商》2014,(44):216-216
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公司法》,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削并且取消了验资程序,这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引出了一系列问题:1.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导致超低注册资本的公司出现。而一旦这些公司侵犯了债权人权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动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债权人权益?2.已认缴而未实缴的注册公司在以现有资本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而债权人在未提起破产程序时。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3.在取消验资程序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股东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在核实股东已经出资的完全性和适当性时,是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4.我们还应该通过哪些行政方法促进市场交易主体的知情权,以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创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相似文献   

9.
一是建立验资回查制度。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要求各验资机构对所验资的公司,在公司设立后一个月内,对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一次回查,以保证股东的出资依法转人公司。并将验资回查情况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二是建立新办公司法定代表人培训制度。三是建立注册资本到位检查制度。他们规定在公司设立后的第5、6个月,登记机关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查实物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二查公司是否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把这一检查与新办企业的复查有机结合起来,对公司其他登记事项也进行复查。四是建立注册资本审验制度。…  相似文献   

10.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时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改革,一方面极大提升了股东投资的热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度与活跃度;但是另一方面,认缴登记制度也引发了包括责任承担对象不明、出资期限过长、债权人保护不周等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权衡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出现了失衡。文章将研究视角定在认缴登记制下,结合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分析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概念,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学界各方及国外立法经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尝试提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性建议,力求在现行认缴登记制下更好地规范股东出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曹水清 《商场现代化》2007,(20):263-264
虚假出资的本质是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公司股权。基于虚假出资行为,股东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民事责任。股东内部之间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按约出资的股东则应区分其主观态度决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行使代位权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一变化充分尊重了公司以及股东意思自治,但是由于认缴制的出现,大量的股东认缴巨额的注册资本,更有甚者,一些公司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较长的出资期限。那么,就导致在非破产情况下,公司资产不足、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无法保障自身权益。本文基于对于司法判例观点的归纳,就债务人公司在非破产、解散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
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文中笔者分别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公司、善意股东及市场交易主体的保护,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赵纲 《商业研究》2006,2(2):203-206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于第六部分就股东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问题加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滥用公司人格是导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5.
日本公司法允许的现物出资种类多样,基于确保公司财产、保护股东问公平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统一施加以章程记载、第三方调查等的事前程序规制和现物出资相关人的事后不足额填补责任,其利用市场力量制约的理念和严密的相互制衡的责任体系值得我国现物出资规制借鉴.  相似文献   

16.
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管理及立法建议缪永贵《公司法》实施已经两年,由于多种原因,在执行《公司法》中遇到一些难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投资不到位,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一、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现状虽然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但据安徽省年...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然而,注册资本不实、抽逃资金等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更是一个神秘的“黑洞”。湖南省株洲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对有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为1998年2月以前成立(即成立已超过6个月)的26户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情况是:①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1户,出资额为170工元,未办上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到登记主管部门备案。③以实物出资的25户,出资额为3491万元。未办过户手续的23户,…  相似文献   

18.
2013年我国公司登记注册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从此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为一种普惠制开启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双轨制的时代,但同时也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风险与隐患。本文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分析债权人所面临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并从公司内部制度设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倒置等方面来探索认缴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9.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制度及董事责任制度缺陷与债权人利益之冲突,是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因此,适当强化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公司的资本制度对其设立和运行有重大影响。其中,公司资本承担着警示和担保功能,对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资本功能的制度规定存在着局限,限定出资形式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不仅不能很好地作用,反而阻碍了公司的发展。因此,立法上应当用当事人自主申报来取代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对出资形式的限定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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