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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测绘报告,是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因房屋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对该材料,登记机构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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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在我市近两年房屋所有权逾期未办理登记问题有所抬头。一、房屋逾期未办理登记原因(一)宣传力度不够。登记申请人对房屋权属登记法律、法规、登记时限不够了解,登记申请人不知道新购商品房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二)登记申请人产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房产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房屋所有权人在购房时动用公款或非法收入,为瞒赃和逃避责任而不进行登记。(四)一些房产经纪人与开发商勾结,低价收购动迁房,安置楼房后再以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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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认为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观点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前述观点称为"否定说"。"否定说"的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村民委员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是合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房屋登记办法》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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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八十三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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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依此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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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因合法建造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是对业已存在的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因此十分重要。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此类登记申请,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审核的关键是房屋是否为合法建造。合法建造是指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必须与规划、土地、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登记资料反映的内容一致,其中规划审批情况是判断的重要内容。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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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指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实质是对房屋登记事项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商品房进行初始登记,能够使房屋的产权更加清晰,更有力地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初始登记在整个房屋登记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是房屋建成后对房屋产权的首次确认,是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源头。此外,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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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入、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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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指因合法建造后,对业已存在的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首次登记,对其之后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等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房屋初始登记的本来价值在于物权公示,然而,在房地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房产成为重要社会财富的当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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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有些登记机构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主动依职权审核所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根据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存在不少争议,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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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12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房屋现场查看就是要求申请人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到房屋现场就有关状况进行核实。笔者从事房屋现场查看工作多年,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相关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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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有时遇到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代理人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由代理人一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2.父母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未成年子女,持房屋买卖合同及父母同未成年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这样的情形,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的“自己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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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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