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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当 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期限后,便会产生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存在,使人身保险合同能成为质押标的物。为了充分发挥寿险保单担保功能,本文将对寿险保单质权的性质、保单质权有效设定的法律要件、保单质权设定后的法律效力进行理论探讨。同时,对实务中保单质权的设定进行介绍和评价,以期完善我国保单质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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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变化,《保险法》应建构以保单所有权为核心,以受益人指定变更权、保单转让权、公司治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制度,以回应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险司法裁判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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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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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是将未到期的保单贴现处理,以换取急需的货币支持。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安排及监管做法,对我国寿险保单交易的发展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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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被称为客户,在人身保险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投保人的法律要义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与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的含义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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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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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意义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且未到期的长期寿险业务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质押物,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个人授信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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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港澳的境外保险机构)未经我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保单以人身险为主,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据统计,近年来香港保险市场每年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1/3来自内地,约合140亿港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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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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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日益加深,使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新产品的开发也不断地升级。保单质押贷款就是本着双方拓宽业务合作、突破传统项目而联合开发的一种质押融资新品。具体而言,它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投保权益的前提下,将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贷款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质押物,寿险保单的规范发展仍值得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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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1):44-48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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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实际收益率的衡量指标,指出结算利率不能如实反映保单收益率。通过构造定期寿险和投资组合的方式,提出以万能寿险保单资金账户内在收益率IRR来反映实际收益率较为合适,文章以目前中国市场上正在销售的B款万能终身寿险产品为样本对保单IRR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保单IRR低于结算利率,用结算利率来反映保单收益会对投保人产生误导,文章还进一步对万能寿险保单IRR的影响因素做了分析,结果表明保单持有时间长度、费用的比例和结构等因素显著影响保单收益。最后,文章根据测算和分析的结果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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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关注新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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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保合作中特别是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非寿险保单"质押"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也不属于传统保险实务中的保单质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这一担保方式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法律本质认识不清、程序不规范、担保程度有限、损害保险保障功能等问题.通过明确法律定位、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保合作等途径,可以较好地发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担保应有的效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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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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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单质押贷款能满足广大要保人与保险人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保单质押贷款的标的为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性质为附债权质担保的消费借贷合同.若"资本性"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则其要保人便享有保单质借权;借贷双方对贷款金额可以自由约定,但法律应规定最低额度.保险人及其他金融机构若违约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要保人贷款后应负返还贷款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要保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险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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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在许多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及行为,得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