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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南房地产》2006,(9):98-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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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6,(11):I0004-I0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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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10)
财规[2000]23号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商建设部同意,我们制定了《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二OOO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各地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划转。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四、各级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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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0,(12)
财企 [2 0 0 0 ]2 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 3号 ) ,国家从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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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7)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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