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其价值内涵,一方面是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救济。而为了实现当事人对公正审判的要求,有必要对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规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2.
200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向全国各仲裁理论和实务机构发出法民四(2006)第13号文,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申请拒绝承  相似文献   

3.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即在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4.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5.
夏锦春 《商》2014,(44):223-223
重新仲裁制度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的机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新仲裁制度规定体现在《仲裁法》第61条,但该法条非常简略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针对重新仲裁制度出现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6.
一、相关立法建设比较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大陆开始制定有关仲裁的行政规章,并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区别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逐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不同,大陆仲裁法实施前的国内仲裁仍然无须仲裁协议,国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行使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种仲裁实则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  相似文献   

7.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细节尚需完善。为此我国应该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限定解释,删去人民法院报告制度,以使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9.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准确把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此项法律制度的重点,而正确确定期限的起点却是一项难点.笔者在此文中拟对此作出梳理,以供检验检疫执法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10.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发生。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有关裁决撤销理由的不一致,其中各国各个立法对撤销理由中的违反公共秩序的界定相当的模糊。本文从各国法律及公约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中的公共政策引入,探讨了作为裁决撤销理由的公共秩序与其它撤销理由的关系,并且重点结合了理论界萨维尼的强行法两分理论及公共政策的三分法理论,结合公共秩序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经济学中效率和公平的思想,探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适用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浅论仲裁裁决的撤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贵阳 《商业研究》2003,19(6):115-119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性质和价值追求要求国家对其进行司法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应适度 ,弱化对仲裁裁决定实体问题的监督 ,并将公共政策的运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13.
所谓复议前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在有复议前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监督是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监督的必经过程。《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c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复议前置管辖权。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它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的.当事…  相似文献   

14.
刘丽 《中国电子商务》2012,(18):208-208
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总结,已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澳门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内容制定出台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对商事仲裁裁决制定的修订与完善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分析二地间仲裁裁决制度设定的不同,探讨因区级法律冲突所造成的裁决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王哲 《国际商务研究》2015,(4):81-87, 96
重新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其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也将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主要限定于程序事项。中国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定于两项关于证据的实体事项,这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符。中国仲裁法应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均限定于程序事项。  相似文献   

16.
《商》2015,(15)
本文以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切入点,分析无涉外因素纠纷在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问题。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不应因无涉外因素即认定为无效,如无其他阻碍事由,只要符合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就应认定为有效。相应的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18.
在传统理论中,基于属地主义裁决作出地国享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权,被撤销的裁决不具有域外效力。而在新近发展的"非内国化"理论中,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国享有撤销权,裁决作出地国的司法监督权需要予以限制。该理论虽然未被广泛接受,但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理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问题,我国以《纽约公约》第5条为依据决定是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并未对第5条与第7条的关系予以说明。随着实践发展,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家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成为争议之一,我国的做法可能将不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应当予以适当改变来适应其趋向。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美国新泽西联邦上诉法院撤销联邦地方法院承认和执行CIETAC所做仲裁裁决的判决的介绍,分析美国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就该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与仲裁管辖关系、异议和弃权的认定做了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