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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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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立超  冯忠明 《商》2014,(44):211-211
巢种意义上将仲裁有一定的契约的影子,因此仲裁裁决就具有契约的性质。就《纽约公约》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后,执行力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歧义,尤其是仲裁实践中,一个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认为该裁决有效,仍具有可执行力。造成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对《纽约公约》的解释产生了不同理解。全球化趋势下,明确统一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力问题具有高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夏锦春 《商》2014,(44):223-223
重新仲裁制度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的机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新仲裁制度规定体现在《仲裁法》第61条,但该法条非常简略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针对重新仲裁制度出现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4.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其价值内涵,一方面是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救济。而为了实现当事人对公正审判的要求,有必要对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规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5.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近年来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中,法院只对程序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实体已成为一项为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原则,因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引发的非内国化理论对仲裁地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无论是纽约公约还是各国仲裁法却仍会要求必须符合仲裁地法。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及发展,对我国仲裁法提出几条建议,以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美国新泽西联邦上诉法院撤销联邦地方法院承认和执行CIETAC所做仲裁裁决的判决的介绍,分析美国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就该案涉及的仲裁协议有效性与仲裁管辖关系、异议和弃权的认定做了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9.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在裁决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11.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12.
王哲 《国际商务研究》2015,(4):81-87, 96
重新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其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也将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主要限定于程序事项。中国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定于两项关于证据的实体事项,这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符。中国仲裁法应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均限定于程序事项。  相似文献   

13.
<正> 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经常被用于拒绝有违法院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外国法的适用或某些判决的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虽然赋予当事人广泛的仲裁自治权,但法院仍然通过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对国际商事仲裁保有最终的审查控制权。  相似文献   

14.
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仲裁制度的内容有了相当修改,或对仲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新的民诉法中,删除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两项审查条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此外,新民诉法还就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恶意仲裁等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200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向全国各仲裁理论和实务机构发出法民四(2006)第13号文,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申请拒绝承  相似文献   

16.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17.
陈琳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295-297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起到的是"兜底防线"的角色。由于各国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等条件的影响,很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以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为出发点,对公共政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正> 美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两种不同的“裁决”——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以下简称外国判决)和由1958年《纽约公约》的参加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9.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浅论仲裁裁决的撤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贵阳 《商业研究》2003,19(6):115-119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性质和价值追求要求国家对其进行司法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应适度 ,弱化对仲裁裁决定实体问题的监督 ,并将公共政策的运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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