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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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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2.
商标权双重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的罚款金额由原法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提高为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商标侵权赔偿额由原法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变为一至三倍赔偿,将原法中50万元的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元以下。新《商标法》的实施努力让山寨名牌由"搭便车"的便利走向"急刹车"的窘境,对名牌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5.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依据 我国法律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本法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依据法律实行民事制裁是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特殊商标类型。但是,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包括他人所有的注册商品商标。然而.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假冒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侵权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商标.并且侵犯其他类型商标权利行为的严重程度不亚于侵犯商品商标权利的行为。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只保护注册商品商标权的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谦抑性标准入手.对我国侵犯商标权罪的犯罪对象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7.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是准确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9.
1993年7月15日公布的重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增加了“明知或者应知”这六个字.几个字的差别,引起了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明知或者应知是什么含义?”、“修订后与修订前是否有所不同?如果不同,差异何在?”……一连串的问题至今设有一个权威答案.商标管理人员只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处理问题,于是在实际工作中便出现了一些偏差,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与声誉.  相似文献   

10.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将旧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债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改为行政机关"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原来行政的"责令赔偿"则由司法机关单独执行.笔者就关于行政调解侵权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1.
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某农药厂生产假冒“功夫”牌农药1794瓶,后以每瓶15.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非法经营额21807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后认定:农药厂制售冒牌农药,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法对农药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分别罚款1万元和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2.
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件确认:……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南海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上单独使用了“HAODA”标志,与314940号注册商标“HONDA”相近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在商标注册制度建立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商标权:商标的商誉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商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仿冒和淡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仿冒商标行为进行了规制,淡化是对驰名商标商誉的一种损害,我国应当建立商标反淡化立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维持方面,应当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混淆可能性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应当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相区别。  相似文献   

1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一般称之为"反向假冒".反向假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商标法》上如何确定行为性质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如果"反向假冒"的产品涉嫌产品质量问题,应该追究哪个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种交叉调整法律关系的分析还较为少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反向假冒"行为时有发生,笔者在此试从《产品质量法》角度谈谈对"反向假冒"的理解,并对具体案例中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作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5.
一、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 我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行使商标的权利.也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商标权人就排除他人侵害其商标权并非漫无限制。其排除侵害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示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上,而不应当及于禁止其它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之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我国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现.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6.
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国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深圳市彩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秀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彩秀"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注册商标"彩秀"的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7.
依照《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由注册而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商标战略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也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其它形式广泛宣传自己的商品商标.然而,在市场竞争中,商标违法、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仅唐县工商局几年来就查获商标违法侵权案件近百起,从其违法侵权现象看,有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18.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一、侵权的认定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侵权商品的鉴定是商标所有人及其委托人。我们自查商标侵权案件中90%以上无法和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取得鉴定证明。没有鉴定证明依据《商标法》处理是不合法的。 二、经济赔偿问题 商标权一旦受到侵犯,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并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国家商标局也要求在罚款与赔偿之间应更注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然而,赔偿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是司法解决的问题,由行政执法解决赔偿问题难度很大。在实践中我们多采取协议赔偿的办法,但是由于侵权案件一般都是由商标所有人投诉的,双方  相似文献   

20.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或字号,易于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事由包括企业名称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享有商标先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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