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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出具单据后,通常会选择是否对单据进行签署,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下面几种:①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在同一印章上,出具单据时加盖;或者,出具单据时先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印章,下面再加盖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印章;②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下面手签公司法人代表名或业务员(单证员)名;③仅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④在有公司名称抬头的信笺上出具单据后,盖公司法人名字印章或手签;⑤不做任何签署。从上述可以看出,出口商单据签署的形式是比较多的,而且在实际业务中每个公司的习惯也不尽相同。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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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外贸企业利达公司与新加坡进口企业福得公司达成了一笔以信用证为支付凭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货物为我国原产的橡胶。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中双方规定为:“正本提单1份,商业发票一式3份,以及由卖方的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利达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地址栏不得留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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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条件由于直接关乎银行信用而倍受出口商重视,而非单据条件往往易被忽视,但实际业务中某些特定情形下非单据条件仍有可能成为拒付的理由。本文根据国际商会相关出版物对信用证项下非单据条件的阐释,归纳了非单据条件的两个判定标准,提出出口商妥善处理非单据条件的方法及防范非单据条件风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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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前提的,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能否安全收汇。所以制单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单据与信用证、合同、实际货物的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的结汇。而在实务中,单证不一致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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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金融票据。承兑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下使用的是远期商业汇票,而即期信用证下可以使用即期商业汇票。当汇票作为信用证下需要提交的单据之一时,汇票的表面记载应该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否则会影响出口公司顺利收汇。一般而言,汇票的记载和票据行为要受票据法的制约。不过,在信用证下,银行将按照UCP500的规定来审核单据,但遗憾的是,UCP500中关于汇票记载的直接规定并不多。国际商会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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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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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会编纂成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国际惯例是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根据。认为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合格的及可用于议付的多式联运单据应该满足规则第十四条中对单据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交货条件单据化,并避免使用第三方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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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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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UP600下保险单"一切险"条款的审核中,由于双方对承保规则的理解不一致,往往导致很多保险业务纠纷,造成企业损失.本文通过三则案例分析比较了ICC(A)和CIC"一切险"的不同,讨论了在信用证的不同规定下,保险单据应该如何出具才能避免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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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案例1:韩同A公司欲从中国B大型装各制造公司进口一批挖掘机,为此韩国A公司向当地C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中国的D银行为议付行。后B公司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A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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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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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给国内企业开来的信用证中,有的信用证上加注了某些单证(一般是检验证、货物承运收据等)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同时还要由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或确认等问题,现归纳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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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是单据化交易,然而在外贸实务中,信用证中经常出现某些条款而未列明需提交的单据,使受益人在处理单据时存在不确定性。结合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和国际商会对非单据条款的处理意见,研究各种类型非单据条款,为信用证实务中的非单据条款处理提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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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数据,据信用证所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条款、相关惯例的要求。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指出了信用证下,制作对外货运保险单据时,应合理运用有关保险金额的币种、投保额、投保比例等,以规范单证业务,减少业务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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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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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ISBP)出版以来,其对各参与方正确理解和使用UCP、统一和规范银行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单据拒付和争议的发生、巩固信用证在贸易结算领域的地位,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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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若规定的单据提交于被指定银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这构成了信用证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基础。但是,如果出口单据意外遗失,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显得模糊,这种情况下单据的遗失责任在谁,付款责任最终由谁承担?本文结合案例试做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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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 Song-nan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1)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