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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单日是指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日历日而非银行工作日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的时间。信用证规定有交单日时,出口企业应当注意其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相衔接。同时过期单据仅仅是在信用证项下被拒付,仍可争取通过其他方式结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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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打包贷款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即出口商)以正本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它是一种主要的出口信用证融资方式.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银行,以押汇款项或最后收汇款项偿还打包贷款.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银行的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也日益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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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打包贷款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即出口商)以正本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能和于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贷、备料、生产和装。它是一种主要的出口信用证融资方式。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银行,以押汇款或最后收汇款项偿还打包贷款。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银行的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也日益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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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企业所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使用非常广泛。正常情况下,受益人(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正是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抽象性原则,给了不良出口商可乘之机去实施欺诈。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证项下的欺诈是一个值得探索有意义的问题。本文基于进口商视角,对2014年结案的一起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分析,并对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如何规避风险给出了相应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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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作为银行向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最初是专门用来向出口商提供包装货物费用的,因此我们称为打包放款.其业务流程一般是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以后,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购买原材料、生产和装运,然后由出口商向贷款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叙作出口押汇或收托结汇,贷款行即从出口押汇或收托结汇金额中扣还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费用,如有还款不足部分,由贷款行从出口商的账户中扣还.对打包放款的理解和把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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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单据化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提高信用证运作效率。并非信用证中所有内容都需单据化,只有那些在实质上体现基础合约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条件才需单据化。付款条件单据化具体表现为自动关联、明示关联及默示关联三种形式,其中默示关联的单据化条件与非单据化条件的界限是理论和实务上的难点,集中体现了信用证运作机制的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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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外贸出口单据须符合国际通行的一套"游戏规则"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要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准则.因此,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必须设法达到这一标准才有权获取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顺利地收回出口商品的货款.然而,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有时情况比较特殊,某些单据的个别事项记载可能会出现一些与受益人主观因素无关的"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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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ISBP)出版以来,其对各参与方正确理解和使用UCP、统一和规范银行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单据拒付和争议的发生、巩固信用证在贸易结算领域的地位,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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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但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会拒付,信用证业务就由银行信用转换成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文基于出口商视角,对信用证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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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审单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汇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凭借单据上的不符点。本文拟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内涵、产生原因及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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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到单时,因开证申请人急于提货,为尽早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国内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不作审核或是粗审,或是将不符单据直接交开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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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单据存在不符点,即单据瑕疵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而开证银行向出口商即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的前提条件是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原则上,如果单据瑕疵,此时受益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履行其付款承诺。 面对时常发生的单据瑕疵,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受益人,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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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止开证行对单证相符的单据支付货款的情况.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扣押出口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单据,禁止开证行退单给议付行的情况却极为少见.以下是发生在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的一宗比利时法院扣押我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单据的交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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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赊销(O/A)取代信用证成为主要结算手段,为适应客户需求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尽管名称各异,但实质是一样的,即是在"货到付款"或赊销汇款结算方式项下,出口地银行凭出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等单据对出口商进行融资的业务.在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偿还贴现的本金及其利息,或允许融资银行主动从其帐户扣划贴现的金额及补收有关的费用.实际上,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从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中演变而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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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ICC统计,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以及决定是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或者说是“非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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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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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