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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规定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是对赔偿责任的性质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为理论界留下了讨论的空间,而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于登记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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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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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诸如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了统一规定。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应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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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文章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内涵、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公信力及效力等方面来论述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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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其价值是通过牺牲静态安全,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善意人利益。本文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有所完善,在其债权法律效果上,因错误登记致使权利人利益遭受损害时,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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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适用并不冲突,《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可能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可救济的法律制度仍有表见代理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认定买受人的"善意"及"有理由相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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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步突显出来。在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及民法规则中,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都应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如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包含的问题进行解决,创建一套较为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无疑是一个重要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阐述了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善的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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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对于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不动产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制度还有许多细节为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莞善.笔者从不动产的含义、效力、申请登记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点滴建议,以求完善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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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地产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物权法》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也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文章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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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必要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仍存有许多疑问,故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梳理,以明确其制度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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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因此,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促进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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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物权法》规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人们就开始了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讨论和期许。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成之后将会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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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变动中有着重要作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够完善,不仅未明确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性质,亦未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金制度。为了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本文就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金制度进行探讨。主要分析赔偿金的来源,以及如何在我国建立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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