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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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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晓燕 《新智慧》2006,(3):50-50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准则》),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件)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本假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就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法规定作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2.
曹承宝 《新智慧》2006,(4):48-49
在国税发[2000]118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相似文献   

3.
徐良栋  李顺珍 《新智慧》2006,(11):30-31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各项准则之间需要实现全方位协调,这也是准则体系构建的难题所在。本通过对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情形的探讨,剖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简称“企业合并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两项准则之间的协调途径。  相似文献   

4.
潘秀丽 《新智慧》2006,(4):42-43
对于企业收购的净资产为负数(即资不抵债)的企业股权,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如何将收购成本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反映,这也造成了实务中会计核算不一致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彭一浩 《新智慧》2007,(5):24-25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确认了两套不同的成本确认原则,那么国家出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究竟应该适用哪一套成本确认原则呢?  相似文献   

6.
湛忠灿 《新智慧》2005,(9):67-67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变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了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应转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转变方法时,按追溯调整确定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追加股权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这样处理非常复杂,令人难以理解。下面举例说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账务处理的简捷方法。  相似文献   

7.
应用RosenbaumandRubin(1983)的匹配方法分析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的影响,以除股权激励因素以外的公司其他特征变量相近为依据进行样本配对,分析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减少了样本选择偏差。结果表明:(1)股权激励对投资非效率、过度投资的影响不显著,对投资不足有显著的抑制作用;(2)在国有属性的调节作用下,股权激励计划对非国有企业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强于国有企业;(3)国有企业的“期权激励”与“股票激励”方式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没有显著差别,非国有企业的“期权激励”方式抑制作用强于“股票激励”方式;(4)在股权分散的条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不足有显著抑制作用;在股权集中的条件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投资不足的影响不显著。  相似文献   

8.
赵惠芳 《新智慧》2005,(3):29-30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后计人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投资准则》第20条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这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却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9.
李新 《新智慧》2006,(1):31-32
一、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从证券市场购人乙公司25%的股份.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权益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  相似文献   

10.
刘专 《新智慧》2005,(9):42-43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11.
朱莲美 《新智慧》2007,(11):23-24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分类存在的问题 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章初始计量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而在第三章后续计量中,为规范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又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四大类,即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12.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与现在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新准则做了较大变动。本文对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丁希宝 《新智慧》2005,(5):34-35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之间的差额。通过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使投资的投资成本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权益份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相似文献   

14.
《新智慧》2006,(4):2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15.
黄平 《新智慧》2007,(10):28-2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既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问的投资业务最终应该予以抵销,那么这种调整的作用是什么呢?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对同一控制下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调整是否相同?如果在合并过程中不按权益法调整,如何编制抵销调整分录?本文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大股东有可能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获得超额控制权,并通过投资活动损害中小股东及外部投资者利益。以2010—2016年沪深两股上市民营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金字塔股权结构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以及股权制衡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1)金字塔层级和两权分离程度均与企业的综合投资效率负相关;(2)股权制衡对两权分离和投资过度的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且在考虑直接控制链的情况下,这种调节作用会加强;同时,股权制衡对金字塔层级与投资不足的关系具有反向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17.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可以分为经常性发生的和非经常性发生的两类。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既涉及个别财务报表信息,又涉及合并财务报表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只规范了经常性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非经常性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以专家意见与实务解释文件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刘绍军 《新智慧》2007,(4):39-4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即权益法核算应是在公允价值条件下的权益法。  相似文献   

19.
淡志强 《新智慧》2007,(5):59-5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相似文献   

20.
付君  张维宾 《新智慧》2005,(7):60-61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发牛股权转让,已经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件《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的四个条件,最常见的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收取未超过50%。如果选择工商变更登记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因为此时大部分交易价款尚未收取,会有提早确认之嫌或增加收益确认的风险;而如果选择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件规定的四个条件才确认股权转让,则碌得过于滞后,因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让方。这使发生有关业务的企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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