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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围绕房屋价值来进行的,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拆迁的关键,因此对于估价时点的选择显得至关重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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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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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存在补偿内容不清晰、不完整,补偿与社会保障、补偿费与评估值相混淆,评估机构中立性差等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在补偿内容、补偿原则等方面做了规定,对促进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的公平性有积极作用。但立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保障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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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周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收案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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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大多是因补偿价格或者补偿办法所致。我国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拉开了新时期房屋征收补偿"新政"的序幕。立法对解决房屋征收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没有完全解决征收难、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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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清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1,(5):35-37,46
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本文在分析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价特点的基础上,讨论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新条例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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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0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第五项资料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些规定是国家全力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政策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是事关全部拆迁工作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是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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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纳入征收,解决了房屋拆迁的立法依据,为完善拆迁法制建设,推动拆迁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通过公共利益的判定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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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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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称《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规定,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决定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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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征收拆迁工作被地方政府视为"天下第一难事",如何克服第一难事,笔者认为,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征收拆迁工作的致胜法宝。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法律要求征收拆迁工作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等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求意见和听证程序的条款,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依法征收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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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商引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区建设,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拉动经济等均需要以征收拆迁为前提。全国许多城市设立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这些管委会属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果说政府征收拆迁难,那么,开发区征收拆迁是难上加难。征收具有强制性,动用强制手段进行征收拆迁是解决"钉子户"的必然途径,然而由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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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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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