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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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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0年,优先股重返江湖。从3月21日到4月18日,在不满1个月的时间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密集下发文件,包括《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先后问世。优先股在资本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业掀起一股热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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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出台的配套制度,为我国优先股发行奠定了政策基础。如何在政策制度框架下,合规、高效地推进优先股发行进程,是发行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指导意见出台一周年之际,农业银行顺利完成了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首发,现在对优先股发行的监管要求和执行流程进行梳理,既是发行工作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后续发行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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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保监会紧急发出“1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放行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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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之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较大的变化是限制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除外)发行优先股时设置可转股条款。文章认为优先股的可转股条款对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优先股转股制度对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经营业绩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建议保留优先股可转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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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金融电脑》2012,(11)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保监会制定了有关金融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境外投资、衍生T具和保险资产管理等新规则,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体系。监管层此前释放的政策信号终于正式“落地”,同时发布了4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即《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同时就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境外投资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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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滚滚而来,令人目不暇接。监管层此前释放的政策信号终于"尘埃落定"。10月22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四个文件。这是继7月份放宽险资在股权、不动产、债券和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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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保险机构将其资金总量的一部分直接投入股票市场,这在多年来一直严格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中国被看作是具有突破意义的改革举措。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