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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因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致使实践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产生混淆。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合同附随义务是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安全保障义务则重在社会利益之妥当平衡,尤其是在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仅在特定情况下互有重合而已,即只有在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当事人之不当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竞合。通过概念、关系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应重点从案件中特殊财产界定、当事人约定事项之法律处理以及"合理限度"之理解三个方面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实质内涵,以期为审判活动中案件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徐建智 《魅力中国》2013,(31):372-372
警察不作为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典型的消极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是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其法定义务的要求,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作为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警察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因合理信赖而引发的法定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警察不作为行为因违法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不同而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最高法院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均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其实两案的行为与情节有异,不可一概而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存在复杂的罪过形式,具体行为不尽相同,可供刑法考量的情节也存在差异。现行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本身在罪过形式和逃逸行为的界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无法评价所有的交通肇事情况。故重构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并根据罪过的四种组合模式评价交通肇事案件,是摆脱现实窘境的较好选择。  相似文献   

4.
韩国股份公司管理中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机构,董事作为其组成人员,他们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对公司内外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规范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以实现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韩国在商法中规定了董事要承担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善管注意义务包括善管义务、监视义务、报告义务。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自身交易限制义务。韩国商法通过善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旨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深圳首开先河立法鼓励和保护救人助人行为,防止恩将仇报,救助人适用无错推定原则,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据凤凰网2013年2月26日报道,近日,利用特区立法权率先探索保护助人行为的立法,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救助行为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虽然只有15条千余  相似文献   

6.
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要求检察官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但应认识到检察人员只有树立司法公正的绝对理念,结合法律对违反客观公正义务法律后果的规定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我国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白丽娟 《魅力中国》2011,(14):184-184,207
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对经营者课以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手段。其从实质上源于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却不一致,适用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审判结果相差悬殊,影响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含义及逃逸案件的分析,剖析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因,探讨遏制和防范交通肇事逃逸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广泛关注,专门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何定性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文章认为,在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之后的肇事者行为,应当分作为和不作为,分别以不同的罪名作相应的转化来处理。  相似文献   

10.
王晓慧 《魅力中国》2013,(22):335-33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质量标志之一的现代化变通工具数量猛增。与之而来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递增。作为三原县人民法院的一线审判实务工作人员.本文通过对三原县2010年至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递增因素。  相似文献   

11.
袁森颖 《科学决策》2008,(10):197-198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许春清 《发展》2014,(11):81-82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屡有发生。虽然法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特别设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并不充分。为此需要深入研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构成及法理。  相似文献   

13.
制造商的警示义务是指生产者对产品的危险倾向所负有的提出须知、警示及标记的义务。鉴于现实生活中由于制造商不履行警示义务 ,或者履行不充分 ,从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借助于中美两国警示缺陷产品责任案的比较研究以及从美国案例中获得的有益借鉴 ,试图对制造商警示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充分性作粗浅探讨 ,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出版者在其出版行为的各个环节上,理应对不违法侵权负有比他人更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就表明其在经营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现代乡镇》2006,(6):F0002-F0002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于2003年6月28日正式成立,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海上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在我国沿海及相关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水上设施和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担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南海救助局拥有各类远洋救助船舶13艘。下属11个二级单位。包括救助船队,应急反应救助队,海上救助飞行队,救助后勤保障…  相似文献   

16.
《现代乡镇》2006,(8):F0002-F0002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于2003年6月28日正式成立,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海上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在我国沿海及相关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水上设施和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担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南海救助局拥有各类远洋救助船舶13艘。下属11个二级单位。包括救助船队,应急反应救助队,海上救助飞行队,救助后勤保障…  相似文献   

17.
虞嵘 《四川经济研究》2006,(1):86-87,79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保险索赔、理赔、保险人违约不赔时的补救,也即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等问题更加关注。本文依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构成从主体资格、契约效力、义务确定及行为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将保险人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方法,根据保险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而对其契约责任作出认定,从而对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有一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18.
《现代乡镇》2006,(7):F0002-F0002
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于2003年6月28日正式成立,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海上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在我国沿海及相关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水上设施和在我国沿海水域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担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南海救助局拥有各类远洋救助船舶13艘。下属11个二级单位。包括救助船队,应急反应救助队,海上救助飞行队,救…  相似文献   

19.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是善后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了解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义务和构成条件,确认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主体,即由谁来负责赔偿。这是关系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张杨 《特区经济》2023,(1):105-110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等概念的内涵界定实际上背离了旅行社的基本角色定位,由此还使得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扩张了旅行社的安全义务及责任,导致旅行社承担了过高的经营风险。对于住宿、交通、游览等实际旅游服务,旅行社只有安排或计划的义务,将实际提供此类服务作为旅行社的债务并不妥当。基于历史和域外的视角审视,旅行社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旅游计划及保证旅游计划的实施,旅行社亦只是以此从旅游者处获得相应的对价。基于旅行社的这一角色,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旅行社应主要履行对拟定旅游路线的事先调查,对服务提供机构的安全监测和监督,以及风险提示及救助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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