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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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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杰 《商》2013,(6):160-160
在当代中国,见义勇为的事迹屡见不鲜,英雄事迹让社会公众敬仰崇拜的同时,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却经常无法得到相关保障,导致悲剧发生。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见义勇为属无因管理行为。现行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对见义勇为人的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家齐 《商》2012,(15):127-128
在民法中,见义勇为行为一般是与无因管理相联系的,但是,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使之具有特殊性。本文将辨析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寻找其行为的独立性,并分析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寻找现行立法中相关法律的不足,针对其不足提出几点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与无囚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不同主体之间可因见义勇为形成无因管理之喷、侵权之喷、违约之破。民法应本教诸正义的观念合理安排见义勇为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潘洪其 《商》2014,(21):7-9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四川大竹县8岁女童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大竹县综治办认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同时.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要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  相似文献   

5.
《商》2015,(24):233-234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积极地行为,其本身应该值得肯定。但是近年来发生的很多起事件却证明了见义勇为中的各种问题,见义勇为的行为该确定一个怎样的标准来认定,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损失,这些损失应该如何求偿,向谁求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近些年来,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很多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以自己的行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受到了社会的褒奖和人民的尊重。但是,当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现有的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却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无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商》2014,(21)
<正>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这是科学的态度,但如果对已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不予承认,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四川大竹县8岁女童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身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四  相似文献   

8.
李继业  刘超 《消费导刊》2012,(7):106-106
无因管理之债的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强调当事人在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时,无绝对的处分权。既无对该项标的物的处分权,从本质上讲就不存在对该特定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对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管理人之主客观要件进行探析,是确定无因管理之债是否形成的关键。从民法的价值体系中不难看出,管理人实施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无因管理固定下来,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现今社会普遍道德滑坡的背景下,对无因管理的研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9.
无因管理在整个民法体系尤其是债法中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特别粗略。因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困境。我国应加强对无因管理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权利,明确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义务以及本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请求权等,从而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同时,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以便于执行。  相似文献   

10.
《中国供销商情》2006,(7):44-44
见义勇为是我们推崇的社会美德,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一名青年见义勇为,因为选择的地点和实施的方法不对,把自己也变成了罪犯。  相似文献   

11.
张文华 《消费导刊》2014,(8):248-248
以有关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事件为背景,依据网络调查提出问题:见义为何不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环境探析见义不为的影响因素。最后笔者提出相应的宏观对策,呼吁社会不仅仅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  相似文献   

12.
《光彩》1996,(1)
歌乐山不会忘记──“记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重庆市沙坪坝区个体出租车司机李安洪[编者按]1995年11月下旬,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百名英雄相聚北京,参加第四次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他们的光临,给北京寒气逼人的初冬带来了阵阵暖意。我们注意到,在...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确立了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同属私力救济范畴的见义勇为常与民事紧急避险紧密相连,具体表现在两项制度交叉认定。认为二者并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所以在肃清二者界限,合理对待交叉认定问题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做好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见死不救”现象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致使受伤者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而殒命,“见死不救”似乎与“见义勇为”一样,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个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思考,那就是我们能不能将“见死不救”纳入到法律罪名当中,来规范人民大众的道德.同时,“见义勇为奖励法律化”也应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从属于道德调整范略的“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都可以通过法来维系和奖励,但是法律不能将道德推向一个极端,即我们应当慎用法,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商》2015,(38)
在当今社会,看到摔倒在地的老人,越来越多的人因一些见义勇为后的恩将仇报事件而陷入了"扶与不扶"的纠结之中,助人为乐这种传统美德也抵不过人们怕惹祸上身的心理。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方面来解释,扶老问题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失范,不扶老人和扶起老人后被冤枉都是道德失范的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在司法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舆论等方面共同协助,恢复社会的道德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16.
常有人说,个体户见义忘利,就知道挣钱。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其实,个体户中也不乏见义勇为、连命都敢舍的好汉。  相似文献   

17.
本刊讯近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重要媒体,纷纷报导了陕西省物价局干部周帆见义勇为、智擒歹徒的感人事迹,在我省物价系统和社  相似文献   

18.
8月18日,分众传媒宣布,其首席运营官陈从容因“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时分众传媒表示,由于已经任命了几名地区经理管理各二级市场,因此近期无寻找新任首席运营官的计划。  相似文献   

19.
“20年抓了1800个坏人”。这事儿子听起来够玄乎的。为此,编辑特地通了陕西省鸡市个协和渭滨区个协的电话。据介绍,张斌系该市渭滨区从事服务业(配钥匙)的个体户,前些年,他一直作为见义勇为的治安模范而受到各种表彰;至于他所抓坏人的具体数字,个协并未掌握,因为这属于社会治安的事情,由区公安分局归口管理,但个协的同志称,1000多人应该没问题。  相似文献   

20.
传媒     
《广告导报》2004,(9):12-12
央视六个付费频道开播;中国首个粤语卫星频道启播;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成立;上海开通专业广播体育频率;上海公交车热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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