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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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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抗辩制度的核心内容,票据抗辩的限制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而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则是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总之.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各国票据法平衡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的结果。深入探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充分保护票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林惠雅 《时代金融》2012,(17):154+157
票据抗辩限制及其例外是各国票据法普遍的共同做法,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但是某些情况下票据抗辩限制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出现法律有失公允的现象。所以,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它有两个例外:恶意抗辩与无对价抗辩。  相似文献   

3.
林惠雅 《云南金融》2012,(6Z):154-154
票据抗辩限制及其例外是各国票据法普遍的共同做法,票据抗辩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但是某些情况下票据抗辩限制可能会损害票据债务人的权益,出现法律有失公允的现象。所以,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它有两个例外:恶意抗辩与无对价抗辩。  相似文献   

4.
姚文 《海南金融》2006,(4):26-29
票据抗辩作为一种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措施,它以保护债务人为宗旨,与一般的民事抗辩一脉相承,都是以实质正义即公平为宗旨。但是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汇兑、融资的手段,却以交易安全为特质,因此不得不对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和准票据行为中可能产生的抗辩事由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本文从一个较新的视角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期望对我国的票据立法和实践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李斌 《浙江金融》2007,(4):60-60,56
票据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和信用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障票据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流通性是各国票据立法的宗旨,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普通民事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债务人抗辩权利的保护,而票据法则突出强调对票据交易的安全和流通的保障,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因此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处于十分明显的优势地位。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在票据法领域形成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从而有助于票据法上对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保护。  相似文献   

6.
票据抗辩权与票据权利相对应,是票据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本文重点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分析票据无对价抗辩的含义、原因,并对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无对价抗辩提出了质疑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徐政 《时代金融》2014,(1Z):316-316
恶意抗辩是票据法上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是票据法中保护票据债务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及实践对恶意抗辩的法律效果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对间接后手的法律效果,需要在法律和实践中得以规定。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希望对我国票据法理论及其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恶意抗辩是票据法上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是票据法中保护票据债务人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及实践对恶意抗辩的法律效果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对间接后手的法律效果,需要在法律和实践中得以规定。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希望对我国票据法理论及其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手护手”原则,它是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回,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发达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原则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1.受让人须非继受取得票据;2.受让是依票据法规定方式进行;3.受让人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我国1995年的票据立法之所以全面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制定了无因票据、票据行为独立、限制票据人的抗辩等相配套的特别法原则。  相似文献   

10.
票据抗辩的本质。以票据抗辩事由作为票据抗辩分类的标准比传统的分类法更为科学,对票据抗辩限制理论的评析。我国票据法个别条文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不存在“形同虚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由于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所以票据一经丧失,行使票据权利便失了依据,而对票据权利人来说,他并未抛弃票据权利。由于票据丧失非基于票据权利人的真实意图,因此法律必须保护原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要失票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票据债务人就不得以失票人未持有票据为由而据不履行付款或清偿义务。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主张抵销或要求同时履行,这应该是债法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一原则精神在我国《票据法》中同样有所体现,《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就是票据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权。由于票据法律制度较之债法一般规则要特殊和复杂得多,  相似文献   

13.
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个重要法理。有学者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所以,票据行为无因性并非是绝对的,只是一种相对的无因性。一时之间,相对无因性论竟蔚为通说。另有学者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人的抗辩的切断。亦和者甚众。相对无因性论果真揭示的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真理吗?票  相似文献   

14.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根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债权,其主要特征包括: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以及无因证券。票据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相对人提示票据,才能顺利实现票据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由于各种原因遗失或者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补救措施,使得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仍然能够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5.
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所载义负责。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据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票据无因性的内涵是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谁持有有效票据谁中以主张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因何而取得票据,票据为什么而作成,均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6.
马友龙 《金融会计》2004,(11):27-28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票据权利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二,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支付。其三,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向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持票人要真正实现票据权利必须合法取得并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善于依法履行权利保全手续。  相似文献   

17.
徐永明 《西南金融》2002,(12):43-43
《票据法》实施后,票据业务操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不规范,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无理抗辩,拒绝付款,签发空头支票等。笔长期从事临柜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实践,认为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鲁西西 《金卡工程》2010,14(11):141-141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资人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不具有实际利益。但在可能未发生破产原因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对企业可能还具有利益。在重整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本文将对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明确现行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和限制,以及这些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秦海龙 《金卡工程》2009,13(3):85-85
由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设计中,大都遵循着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原则,因此,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中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为了达到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目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都形成了"债务人不应由于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即受让人不得拥有比转让人为优的权利"的原则。在《魁北克民法典》之第1637条第2款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他(债权人)不得为损害债务人的权利或加重其义务而实施让与。"①债权人在实施债权让与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权利,也不得加重债务人的义务。一般将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的权利区分为抗辩权和抵销权。另外,表见让与制度也是专为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而设计的。  相似文献   

20.
票据的价值在于依附于票据的权利.票据的善意取得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性.但在法律上确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会带来原权利人对于票据权利的损失.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才能给予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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