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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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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2.
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不进行立即清算,而是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往往需要债权人做出让步或牺牲。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要受到限制甚至调整,而且重整若失败还会形成新的损失。为防止破产重整偏离法律宗旨,变成逃避债务的手段,目前,债权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3.
吴狄 《浙江金融》2016,(4):23-26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制度,其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就成为构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关键环节分析了两国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中国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引言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是破产法中与以清理债务人财产为目的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相区别的独立程序。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其对重整企业的特殊法律救济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危机,实现多方共赢的结局。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经营困……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06,(10):23-23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相似文献   

6.
王倩 《时代金融》2009,(7X):152-154
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上述转变加速了破产立法的重心开始向债务人倾斜,对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关注即成为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笔者拟从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申请及重整进行时这三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结尾进行总结:在重整制度中应进行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7.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多方当事人,各方利益冲突极为突出和集中,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破产清算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两败俱伤,并且极容易导致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加大社会稳定的压力。出于保民生、保稳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考虑,应当加强法官、管理人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破产法相关配套措施、充分发挥重整、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以严格把握破产清算界限、预防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   

8.
池伟宏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3):122-136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相似文献   

9.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企业破产法》通过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引进管理人制度、设立重整制度、明确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原则、规制破产不当行为以及规定跨境破产等内容,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对银行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11.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龙明  邹刚 《中国外资》2021,(4):76-77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13.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但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不断深入,当管理人发现某个清算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在股权结构、企业控制、日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关联债务、相互担保、利润操纵、隐匿资产、欺诈逃债、人事管理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陈彦霖 《金卡工程》2010,14(2):234-235
重整是使走向危机的企业摆脱破产,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互利共赢的结局而创设的制度。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这一制度,略显粗糙,而且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没有详尽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导致实践中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做法不一。完善重整制度相关立法,可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5.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企业实施破产重整,既可以避免企业营运价值的落空,又可以弥补清算带来的资源浪费。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企业历史数据和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后数据的相关性较差,评估师应在合理分析历史数据,重点考虑执行重整计划后融资条件、生产工艺和产能匹配技术的重大改变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盈利预测,进而进行收益法评估。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采用收益法对破产重整企业进行评估的可行性,及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16.
贾晶 《保险研究》2015,(4):115-123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等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但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概无明确规则可言。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应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明确保单持有人的实体权益,优化程序设计,并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17.
《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法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客户群。商业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发生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债权人银行的贷款安全。如果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债权人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厄运。为此,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企业破产法与银行利益密切相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解决了原《破产法》适用主体单一、程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更突出了债权人保护,增强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问题上的发言权。从长期来看,新《破产法》对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改善业务经营,尤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李佳 《现代会计》2009,(2):27-30
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相似文献   

20.
从各国实践看,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其破产很少采用清算方式,而主要采用重组等方式。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并明确商业银行资本不足作为其破产重整原因之一,同时指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主导重整。这种做法既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问题,又能够解决商业银行早期纠正措施效力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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