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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如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的签发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会给航运界带来危害,给收货人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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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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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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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在信用证业务中,当受益人将倒签提单提交给开证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一旦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发现提单日期倒签,是否可以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在倒签提单的情形下,法院能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判令止付信用证?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倒签提单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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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责任是从表面上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无须审核提单背面,而(提单背面)有些要素则是必须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在E5段指出:"如提单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署,则该代理人须具名,此外,还须表明其签署身份为‘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理人’或‘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表’或类似措辞。如承运人在单据的其他地方表明其‘承运人’身份,该具名代理人可以作为,例如,‘承运人代理人(或代表)签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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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货物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运,但提单显示不规范的装修港名称,受益人可能要承担信用证下被拒付的风险。某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货港为中国深圳(SHENZHEN,CHIN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YANTIAN,CHINA)。国外开证行拒付单据,不符点通知如下:提单显示的装货港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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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中国出口企业(或托运人)持有出口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而收货的外国企业已破产,但境外目的港的当地法院却裁决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将因此钱货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H口企业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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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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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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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日期是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日期上的疏忽和错误将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单证被开证行拒付。货物检验证书应该清楚地载明检验日期和检验证书的出具日期。当货物检验证上只有一个出具日期,则应当被认为检验行为和出具检验证书的行为发生在同一天。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检验应在装船前进行,并且货物检验证书只有一个日期,而且该日期晚于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则该检验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开证行可以据此拒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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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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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货人提单实际为受益人发货提供了便利。只要文意表述正确,这种提单一方面满足了信用证和惯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减少了受益人在货物流转上的费用。发货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要素之一。提单发货人栏位记载的单位一方面反映了谁是货物发出的主体,另一方面反映了谁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然而,一种有趣的情况是一个主体(代理发货人)代理另一主体作为发货人(实际发货人,通常称为托运人Shipper),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位(下文简称为"代理发货人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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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中,海运提单必须非常明确地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运往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看似简单的要求,往往需要加具各类批注的方式以弥补在填写提单相关栏位时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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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层层租约的情况下,破解识别承运人难题的关键,是判定船长是基于谁的指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中最重要的物权凭证之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经常因提单格式简化及对承运人的记载不明,使提单项下对承运人的识别成为难点。以下案例通过对层层租约情况的梳理,提出了识别提单承运人的核心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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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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