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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李静 《金融与经济》2005,(12):44-46
超值重复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情形下,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单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并且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险合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立法和司法应重点规制投保人恶意的超值重复保险行为。采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追索对象和保险人比例责任分摊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最有效地足额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够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因而是超值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最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在保险合同诉讼中,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是诉讼成败的关键,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紧密相关。为了降低保险合同诉讼败诉的风险,保险人在设计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将某些举证责任合理地转嫁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6.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  相似文献   

9.
一、董事责任保险中扩展发现期概述 所谓扩展发现期是指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续保协议时,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而获得一个扩展期,对于第三人在该扩展期内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或保险期限届满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0.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13.
在工程险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属于高风险,在格式化条款中都属于除外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身份出现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合同中开始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将这一风险列为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4.
<正> 保险企业作为经济的一个部门,其保险业务活动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这对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保险的美誉度不无裨益。一、保险实践无不体现保险的法律行为保险实践的法律行为是由保险性质所决定。保险的整个过程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用订立保险契约(亦即保险合同)的形式确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完成。也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责任或约定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15.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证人,它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相似文献   

16.
【案例】李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款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永久不能从事驾驶工作,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某被确诊为脑恶性肿瘤。根据临床诊断结论和体检标准,其身体条件已确定无法重获驾驶资格。于是,李某向保险人索赔,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30万元,并提供了有关病历等索赔材料。  相似文献   

17.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之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所谓免赔额,《中国保险辞典》解释为:保险人对某种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保险人对各类标的规定不同的免赔额。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凡损失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那一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相似文献   

18.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施救行为能有效地防止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财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应尽施救义务,但没有规定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界定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概念,分析了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分类、性质,探讨了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的法理、法律依据,认为被保险人承担违反施救义务责任形式主要有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接受保险人终止合同、接受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赔偿保险金、接受减少保险金,并应与其主观过错相适应。  相似文献   

19.
一、导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它直接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利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20.
游源芬 《上海保险》1995,(12):26-28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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