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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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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2.
游源芬 《上海保险》1995,(12):26-28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在保险合同诉讼中,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是诉讼成败的关键,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紧密相关。为了降低保险合同诉讼败诉的风险,保险人在设计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将某些举证责任合理地转嫁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相似文献   

4.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益人的独立地位确定了其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独特作用;保险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获取的保险请求权,能够避免其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引发的道德危险。  相似文献   

5.
梁鹏 《保险研究》2017,(4):118-127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   

6.
信用保险的第三人(买方)虽然与信用保险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信用保险的前提和关键,是信用保险利益的基础,也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具体载体。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是否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存在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确定受益人的方式包括依法定继承顺序或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  相似文献   

8.
章法 《云南金融》2009,(6):33-34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提供的索赔举证有瑕疵,导致人们所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  相似文献   

9.
祖纪越 《上海保险》2012,(11):38-41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即保险合同是为他人利益而定的。这种由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  相似文献   

10.
张淑云 《现代金融》2013,(10):56-56
首先要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创新出关于贷记卡不良保险,尤其在白金贷记卡和大额分期业务上的保险产品。其次是推出贷记卡不良保险。一是信用保险,由总行信用卡中心牵头,各一级分行为投保人与相应的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信用卡中心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相似文献   

11.
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究其根源,在于一般民众法律和保险知识匮乏,常常将保险金和一般财产混淆,并一同当作遗产来处分,而不是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一旦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理解该行为的性质?可否根据被保险人的遗嘱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2.
孙晓波 《上海保险》2015,(11):58-60
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在生效后将根据投保人缴费情况产生个人账户价值。该账户维系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权益,账户价值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归属于投保人或受益人。个人账户价值的保密性与安全性关乎保险责任的履行,应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作为联结保险当事人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险合同,对其当事人、受益人都是有着一整套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约束的。只有切实实现这些法律和道德上的要求,才能保证保险法律行为的成立和完善。在这些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中,始终贯穿着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4.
方志平 《上海保险》2010,(5):15-17,40
一、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规则 保险合同的生效,除了需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譬如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不得违反强行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必须具备一项特殊的法定要件,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确认,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一项当然要求,它负载了避免将保险沦为赌博、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等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15.
李毅文 《上海保险》2012,(12):36-38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较少,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不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产生许多争议,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有时甚至混为一谈,以致于造成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目前,在保险理赔时经常涉及受益权与继承权的法律分歧,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着手分析受益权与继承权在法律上的联系与区别,提出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对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一、保险对贷款风险补偿存在的问题(一)潜在道德风险。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购买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中注明,金融机构为保险受益人,这一点可能会被指责存在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相似文献   

18.
案情回顾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光盘的销售,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光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9.
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报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保单有不同的财产权利,但保险法中对此规定较少,本文予以阐述,另外对于保险法中没有规定的死亡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有债务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财产权利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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