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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ICC统计,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以及决定是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或者说是“非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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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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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谨对UCP600相对UCP500进行的单据处理条款做出重要变动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UCP600惯例的条款处理信用证单据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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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据化条款"与UCP600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不仅是议付行或开证行审单的基本原则,也是外贸企业在制作单证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但是也有外贸企业往往只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而忽视单据条款以外的内容,即"非单据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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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相符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以及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一致,银行就必须履行承诺的付款义务.那么如何严格按信用证程序操作,缮制合格单据,保证安全收汇呢?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进出口实务及在高校任教的经验,认为审证与不符点是整个信用证操作环节中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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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平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43-46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未能确定判断非单据化条款的标准,各国法院判例决定了非单据化条款的不同法律效力。通过比较统一惯例和各国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分析非单据化条款的法律成因,认为非单据化条款的法律效力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银行审单和外贸实践中应该对此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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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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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简称ISBP)出版以来,其对各参与方正确理解和使用UCP、统一和规范银行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单据拒付和争议的发生、巩固信用证在贸易结算领域的地位,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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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涉及了重要的结构调整和实质变动条款,相比较于应用了13年UCP500,UCP600将更大程度影响到全球加工生产中心的中国外贸业务。UCP600中议付定义条款、融资许可条款、拒付后单据处理条款、单据处理天数条款和转让信用证条款等实质变动问题,对于贸易主体的安全收汇和顺利履约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到国际金融及结算其他领域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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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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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不是就过去或现在的某种事实弄虚作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隐藏着危险性条款,它比假冒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更难识别.当受益人因信用证中有软条款而遇到麻烦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在形式上变化多样,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是很容易落入陷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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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合同条款的设置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即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的有效单据.根据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拒绝接受单据,也即拒绝付款;且不符点出单往往也是贸易纠纷的前兆,据调查,约有60%-70%信用证交易在第一次交单时因单据不符点而遭拒付;在所有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占50%以上.信用证交易发生拒付和贸易纠纷时,受益人轻则迟延收回货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全部货款.因此,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安全收汇.所以,受益人出单前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工作非常重要.如何防范单据不符点,笔者认为慎重签订合同,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是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产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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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国际商会编纂成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他国际惯例是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根据。认为在UCP600规则下,信用证支付流程中合格的及可用于议付的多式联运单据应该满足规则第十四条中对单据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交货条件单据化,并避免使用第三方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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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前提的,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能否安全收汇。所以制单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单据与信用证、合同、实际货物的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的结汇。而在实务中,单证不一致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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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条件由于直接关乎银行信用而倍受出口商重视,而非单据条件往往易被忽视,但实际业务中某些特定情形下非单据条件仍有可能成为拒付的理由。本文根据国际商会相关出版物对信用证项下非单据条件的阐释,归纳了非单据条件的两个判定标准,提出出口商妥善处理非单据条件的方法及防范非单据条件风险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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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单据化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提高信用证运作效率。并非信用证中所有内容都需单据化,只有那些在实质上体现基础合约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条件才需单据化。付款条件单据化具体表现为自动关联、明示关联及默示关联三种形式,其中默示关联的单据化条件与非单据化条件的界限是理论和实务上的难点,集中体现了信用证运作机制的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